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19-7-22 09:59:08

600万借条收条民间借贷纠纷重审案

600万(400+200)借条收条民间借贷纠纷重审案

A以400万借条、收条,200万借条、收条及188万房款收条、262万房款收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款收据等证据,主张B欠A借款600万元,400万中的249万(400-151)系现金给付,200万中20万为现金给付,要求偿还借款600万元,并对两处B所有的公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B主张约定400万借款,A实际给付151万,其中200万为偿还之前借款,40万为砍头息,9万为偿还之前借款的利息。
B主张约定的200万借款,A实际给付180万,当日应A要求转付案外人20万,实际借款160万,均有转账凭证。
B主张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系借款担保,未办理抵押登记,A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结果:法院重审认为B出具的400万借条具有结算前期借款本息后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高度盖然性,400万借条实际交付金额认定为151万,200万借条实际借款数额认定为180万,合计实际借款数额认定为331万(151+180)。
A的44.83%诉请未获支持。

B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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