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22-1-25 12:31:37

撤销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

撤销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

A位于大连金州的房屋于2000年6月被大连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迁,至今已经时隔21年之久。
2012年4月A首次申请大连C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前后历经三次行政裁决,六次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前三次行政裁决均被撤销,并被法院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裁决,但涉案房屋一直未予依法安置与赔偿。如此在延续死循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大连C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四次作出行政裁决后,A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以大连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获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等许可手续,大连C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案不具有裁决资格、裁决行为超越职权等理由,要求撤销本次裁决,不再责令大连C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再次作出行政裁决。
结果:一审法院以大连C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本次裁决过程中未提供裁决所依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等证据,视为裁决未证据支持,未提供裁决程序合法的证据,认定裁决行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适用具体规定错误为理由,撤销了本次裁决,并应原告请求,不再责令大连C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新作出行政裁决。
本次行政诉讼的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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