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希胜律师 发表于 2023-12-20 14:20:00

新三板股票转让及隐名代持合同无效及返还财产纠纷案

新三板股票转让及隐名代持合同无效及返还财产纠纷案

2019年5月A与B签订《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投资协议》,约定A支付xx万元给B,以每股10元价格购买B持有的在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北交所)挂牌交易的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xx万股,约定了回购条件。
基于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未能兑现业绩及上市承诺,触发回购条款约定的回购义务。2022年12月A与B签订了《回购协议书》,约定B退还股金款xx万元,分xx个月,每月月底退款x万元,但B违约,未能按约定给付。

法院认为:A与B之间形成股权转让及股权代持关系,隐名代持行为侵犯公共利益,认定案涉协议无效,B返还A投资款xx万元,并赔偿A利息损失。

A的委托代理律师:王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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