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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协交通侵权业务培训讲座摘录-大连中院民一庭庭长催宏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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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0 19: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大连中院民一庭庭长 催宏达

讲座时间:2006年11月18日上午于大连铁路文化宫

一、交通侵权案件处理原则
依法保护原则;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无过错原则;推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原则。
二、责任认定书性质。属于证据一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规定适用前提: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2、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3、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要考虑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例如紧急刹车。要考虑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注意瞭望、车速是否正常。机动车驾驶人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负有举证责任。
三、好意搭车。比较难处理,不能单单适用过错责任,否则导致不公平。待讨论。
四、借用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原则上出借人不承担责任,但借用人无合格驾驶证、车况有问题而出借的,车主应当承担责任。汽车租赁公司对租赁方未尽审查义务、车况有问题而出租,应当承担责任。
五、大包车辆。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有三种观点,观点一;对于只出租营运证,大包人是车辆实际所有权人,公司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观点二:公司不承担责任;观点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现在无定论,需要统一意见。
六、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雇主承担责任。雇佣活动是指雇佣时间内;与雇佣相关联;为了雇主利益;雇主授意(明示或暗示)。倾向于强化雇主责任。
七、精神抚慰金。死亡通常6万元,但需要考虑死者的年龄;伤残不超过10万元(2000年一个二级伤残赔偿10万元为至今最高数额)。需要法院两级会议统一。
八、证据问题
1、举证责任:一般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倒置(6+2);特殊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考虑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证据掌握在那一方手中。
2、二次鉴定问题:不能随意允许重新鉴定。各个鉴定机构无级别高低区别,若鉴定机构鉴定结论相互矛盾,法院难以处理。依据证据规则,四个情形可以重新鉴定。
3、法官释明权:新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不变更驳回起诉。
4、关于新证据,采取宽泛的解释;

现场解答问题摘录

1、诉讼主体不等同与义务主体,由法院在诉讼主体中确定义务主体,不能遗漏义务主体;
2、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双重赔偿问题争议很大,意见不一致,现行做法是采取补差原则处理,大连无相关案例。
3、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区别:依据劳动法及解释规定的主体以外的属于雇佣关系。离退休打更老人,属于雇佣关系,其和原先单位已经有劳动关系,一个人只有一个劳动关系。
4、发生工伤后未申请工伤鉴定,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单位不申请,个人要申请工伤鉴定。
5、车辆被他人擅自开走情形:车主无过错无责任,车主对车辆有管理责任,管理不善应当承担责任。
6、军产房继承问题。军产房分三种情形:部队内部按级别分配,不能流通;部队内部流通,与地方不流通;进入地方市场流通,部队产权证的,法院可以处理,部队是否配合是个问题。
7、连环购车。依据最高院答复处理,但不但要看协议,而且要看实际履行行为,防止作假,逃避责任,有可能牺牲个案。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无精神抚慰金。伤残补偿金、死亡补偿金属于物质性赔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张精神抚慰金,属于擦边球做法。
9、交通队主持下的调解书效力问题。雇员签署的合同,对雇员个人有约束力,但需要考虑雇员是否有权处分雇主利益,无权处分,对雇主无约束力。对于签定后反悔情形,需依据合同法有关撤消、变更、无效的规定处理。不知道有精神抚慰金而在签定赔偿合同时遗漏,属于误解。
10、无责任认定书。法院受理,但事实难以认定,责任难以划分,原告有无证据支持其主张的风险。
11、误工收入。合同约定、单位证明(以前工资条)、同行业收入。
12、残废用具。需要鉴定,按通常标准给付,不过高或过低。
13、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死亡前财产作为遗产处理。死亡后的赔偿金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是谁的给谁。

整理者: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 王希胜律师

未经过作者许可发布。

若整理中有错误或不足,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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