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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68起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调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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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 16:59: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68起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调查分析

王玉信 桑 锐


  
  
  最近,笔者对某基层人民法院从2005年以来共受理行政诉讼案125件的调查分析中,发现其中行政机关败诉68起,占56%,其败诉原因主要归纳其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行政机关的处罚文书缺乏事实根据

  [典型案例] 李某不服县卫生局行政处罚案。被告于2005年5月2日收到一封“群众来信”的揭发信,说该村卫生所在出卖的药材中,用砖头当“血竭”欺骗病人,要求对李某进行处罚。被告派人前去李某卫生所了解情况,证实确是用红砖头假冒中药血竭,但究竟是否是李某行为,没有进行调查,在被告认为原告“相当可疑”的情况下,认定原告李某制售假药,坑害群众,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李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了原告李某乡村医生证书。为此,原告不服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不能提供该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只凭“相当可疑”就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法院撤销了被告的这一处罚决定。

  二、行政机关的处罚文书滥用职权

  [典型案例]王某诉其镇政府案。该镇某管理区第三组于2000年一分为四个组,但原属于该组的“龙山沟”山林权,2000年县政府颁发的所有权证仍确认给4个组共同所有。2004年12月17日原告黄某某等12人与原第三组的15名代表签订了承包开采整个龙山沟石山的合同。同年,27日第三人黄某等12人仅与三(2)组签订了承包开采龙山沟山嘴石场的合同,由于龙山沟山嘴所有权属龙山沟坑的一部分,因此,产生了两个承包户两个发包集体之间争开采权的纠纷,经被告派员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于2005年1月9日镇政府作出了三项决定:⑴龙山沟山嘴所有权,属于⑵组;⑵承包人黄某采石合同有效;⑶承包人黄某某采石合同部分有效。原告黄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决定仅列黄某某,黄某为当事人,遗漏其他当事人,属认定主体不清;被告确认集体与集体之间的山林权属和确认石场的开采权,超越了被告的法定权限;被告确认合同有效和无效是属滥用职权行为。据此,被告的三项决定均不合法而被法院判决撤销。

  三、行政机关处理超越职权范围

  [典型案例]某公路段诉国土管理局土地补偿案。某县公路段为了便于公路养护,拟将自己下属的两个养路工班合并,另行择占新建。经联系于2005年3月19日与该组某村民小组签订了一份征用土地6亩,价款1万元,同年5月1日付款交地使用的协议。5月21日公路段到该县国土管理部门补办了土地登记手续(应办征地手续),然后县公路段便建造房屋面积600平方米,造价人民币7万余元。4月15日,村民小组以“原告公路段签订的征地协议”“三费”补偿偏低,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侵害,要求重新确定补偿费用等为理由,向县国土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国土管理部门经召集双方多次调解未果,便于同年6月20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确认县政府国土管理部门审批县公路段征用土地6亩的登记手续合法有效,宣布双方原签订的征用土地合同及其费用补偿协议无效,重新增加了补偿费用计人民币4100元。”公路段对该处理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国土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维持双方所签订的原征地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县公路段未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违反法律规定的征用土地程序,擅自与村民小组签订征地协议,其协议应当无效。县国土管理部门,不严格依法办事,超越法律规定(三亩以下)的批准权限,并且擅自补办土地登记手续,其所批准登记征用的土地无效。为此,撤销其国土局的行政处理决定,收缴双方非法活动的财物人民币1万元,拆除一切违法建筑,恢复原有耕地面积。

  四、行政机关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典型案例]孙某不服某公安局处罚拘留行政决定案。2006年4月5日,原告孙某之妹孙某某与同村村民任某因扯闲话引起吵架,过后有当地派出所曾到该村委代村长兼治保主任郭某调查取证时,被孙某、孙某某及其武某发现。民警走后,孙某之母武某便前去质问郭某:“你为什么作证?”遂大骂郭某,孙某某亦拣一块砖头,将郭某的头部打伤,后被人拉开。郭某被送到医院,经诊断为“头部和胯部外伤。”某公安局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孙某闻讯外逃一直未归。公安局在做出的裁决书中,对孙某予以拘留10天的处罚,并责令其赔偿郭某的医疗费500元。对此,孙某收到此裁决处罚决定书后不服而向某市公安局提出申诉,某市公安局又做出了维持县公安局的裁判,孙某仍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孙某有怀孕的迹象,便带原告孙某到医院检查,确认已怀孕4个月,法院在查明事实时,认为被告公安局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被告对原告已怀孕四个月一节未予审查,按公安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违反治安管理的,不裁决拘留处罚,但可以处警告、罚款”的精神,而公安机关对已怀孕的原告孙某予以拘留10天的裁决,显然适用法律不当。对此判决撤销第一条对孙某的拘留,维护第二条赔偿郭某500元医疗费。

  五、执法人员以权谋私,不履行法定职责

  [典型案例]刘某诉某工商管理局不作为行政诉讼案。2006年4月3日,高某在县城黄金地段租房5间,开一“红大”酒店。在没开业之前申请工商部门办理营业经营执照,而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王某因对“红大”酒店老板不满,感到刘某不够意思(没请吃饭)而借故一推再推不给刘某办理营业执照,使刘某无法开业。7月1日,刘某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以某工商不履行法定职责这种不作为行为而提出行政诉讼,结果法院判决工商局败诉,并让其限期办理。

  六、行政机关主观臆断适用程序违法

  [典型案例]某化肥厂诉环保局行政诉讼案。2006年6月5日,某县环保局刘某以刘某化肥厂的5台煤机锅炉排污超标,征收排污费50,000元,限期3天内交清,但环保局并没有进行实地测试烟尘的浓度,就以口头命令的形式下达征收超标罚款。为此某化肥厂不服而向法院起诉。法院开庭审理认为:被告某县环保局让某化肥厂交50,000元超标处罚款,既没有向原告下发处罚决定书,又没有进行实地测试,只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原告进行处罚,显属程序违法而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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