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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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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00:5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2006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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