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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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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14: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5-08-03

(辽建[2002]121号 2002年7月8日)

现将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以前商品房销售和权属登记建筑面积问题的确定

1.1991年7月1日——1995年12月1日,商品房销售和确权均按国家测绘局1991年5月1日国测发[1991]120号文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CH5001-91)确定。

2.1995年12月1日——2000年8月1日,商品房销售和确权均按建设部1995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确定。

3.2000年8月1日——2002年7月31日,商品房销售面积按辽宁省建设厅2000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0]102号)或者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确定。商品房确权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确定。

二、关于今后商品房销售和确权登记建筑面积的确定

1.辽宁省建设厅2000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0]102号)废止。

2.要大力推行按套或按套内建筑面积销售。

3.销售和确权建筑面积均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确定。

三、商品房销售和确权登记建筑面积必须按当时的规定确定,时段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出现同一栋房相同户型不同面积情况时,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备案日期为准。

四、2000年8月1日-2002年7月31日期间,凡商品房销售和确权 均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确定建筑面积的,其商品房合同价款和权属登记建筑面积均不变;凡商品房销售和确权均按辽宁省建设厅2000年8月11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0]102号)确定建筑面积的,其商品房合同价款不变,权属登记建筑面积可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变更;凡商品房销售按辽宁省建设厅2000年8月1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0]102号)确定建筑面积,商品房确权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6.1-2000)确定建筑面积的,其商品房合同价款不变,权属登记建筑面积也不变。

  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权属登记建筑面积变更工作,应采取有效措施向全社会发布公告,限一年内完成;变更时只收工本费、测量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五、今后物业管理、房屋交易、房屋拆迁涉及的建筑面积均按房屋所有权证确定的面积收费、交易、补偿和安置。

六、各地房改出售国有公房确定的面积,仍按房改政策执行。

七、房屋确权登记建筑面积,必须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省建设厅、省测绘局批准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绘成果确定。

八、其它房屋的交易和房地产权属登记可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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