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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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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0 11:2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鉴于:

  上海**公司(弃权股东)为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合法股东之一,并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六十五(65%)的股份。

  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为目标公司的另一股东。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三十五(35%)的股份。

  2004年*月*日,依法召开目标公司股东会,股东同意并形成决议,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出让方)向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目标公司百分之三十五(35%)的股份。

  上海**公司(弃权股东)在此声明:

  1.本公司无条件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目标公司章程》对出让股份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2.本公司放弃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是无条件的和不会撤消的,并承诺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反悔。

  3.本公司同意就出让相关事宜对《北京**目标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上海**公司(弃权股东)(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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