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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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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6 07:5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鼓励投资优惠政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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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7-11  
  
  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是大连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享受大连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增加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加快推进长兴岛开发建设,特提出如下优惠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1、国家、省、大连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财税优惠政策以及大连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税收优惠政策均适用于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2、对以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有关规定抵扣。
  3、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以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4、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满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的生产型企业,5年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10年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100%奖励给企业。
  5、从事港口、码头项目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至第10年减半征收。
  6、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属于大连市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经有关部门审定,其地方所得税在获利年度起免征7年的基础上,可再延长3年。
  8、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本区内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退还再投资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再投资开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9、属于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生产型项目,其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外商投资的物流企业,可享受区内生产型外商企业的税收政策。
  11、企业增资,每一次性到位1亿元以上的,管委会奖励企业人民币10万元。
  12、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人民币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管委会将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将企业当年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13、对年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连续5年超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该年度起前2年将企业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减按25 %比例奖励给企业。
  14、对年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连续5年超100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自该年度起前2年将企业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第3年至第5年减按15 %比例奖励给企业。
  15、对进行工业团地成片开发的企业,达到合同要求,开发面积内所有企业年上缴税金总额达到1亿元的,自该年度起5年内,按开发面积内企业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的10%奖励成片开发企业。
  16、管委会免收区内生产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行政性规费。
  17、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中介人,在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内资金到位的,按资金到位额5‰给予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0.5——1亿元之间的项目中介人,在合同规定出资期限内资金到位的,按资金到位额3‰给予奖励。
  18、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19、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所得税率。
  20、有关部门认定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二、土地政策
  1、企业用地可采取租赁和出让两种方式供地。
  2、对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生产型企业,经审计评估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2亿元以下的生产型企业,每平方米按80元人民币收取综合地价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2——0.4亿元之间的生产型企业,每平方米按70元人民币收取综合地价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4——0.6亿元之间的生产型企业,每平方米按60元人民币收取综合地价款;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6——0.8亿元之间的生产型企业,每平方米按50元人民币收取综合地价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8——1亿元之间的生产型企业,每平方米按40元人民币收取综合地价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管委会给予全部土地取得成本和场地平整(指使用土地面积范围内自然坡度不大于2%)费用的奖励,并发给使用期限为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3、以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工业团地成片开发,面积在2平方公里以上,每平方米按30元人民币收取综合地价款;对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独立生产企业所使用的土地,管委会将给予已交综合地价款同等额度资金奖励。
  4、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生产型投资企业,管委会按土地使用费30%给予奖励。
  5、新建生产型企业,管委会无偿将道路、上水、下水、供电、通讯设施送至红线,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6、享受上述土地政策的前提是履行同管委会签订的合同,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设期必须符合管委会规定,且能在2006年12月底以前开工建设。
 三、人才规定
  1、鼓励各类专业人才到本区工作,对来本区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满1年的人员和投资者,经管委会推荐,大连有关部门审定后,可落户大连市内四区。
  2、对入区企业引进的从事高、精、尖人才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本区内购置不动产时,由管委会返还前5 年本级财政所获得的部分。
 四、其他规定
  1、为大企业直接配套的中小型企业,如果和所配套的大型企业同步进区,可以享受和该大企业同样的优惠待遇。
  2、新上的项目需办理的行政审批手续,本区权限内的2天内办结,需上报审批的给予全力配合。
  3、本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经管委会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区内企业进行检查,除举报案件、协查案件外,原则上每年对每户企业的检查不得超过1次。
  4、对投资者的投诉,一般案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结案率要达到95%以上;重点疑难案件办结不超过45天,年结案率要达到90%以上。
  5、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公共事业单位在按计划检修设施、设备,需停电、停水、停气、停止供暖时,应提前7天通知用户,便于企业调整生产经营活动。
  6、如果投资者需要,管委会可无偿为入区企业进行职工上岗前培训,并可按成本价为企业职工提供食宿等服务。
  7、投资商及其企业员工子女在本区上学、就业等方面,均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8、上述政策重复时,只择其一,以规定的最优政策执行。
  9、对上述规定未涉及到的投资,可一事一议,比照执行。
  10、本规定仅对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投资的项目有效。
  11、本规定由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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