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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口区发展总部经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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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6 07: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推动沙河口区总部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此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年度区本级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及子公司和国内知名或较大规模的公司在沙河口区设立的地区经营总部、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不含推广中心)等(与大连市同样条款的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第一条 实行手续代办(协办)工作制度
  对新入驻我区的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办理中,凡属于市级部门办理的手续,由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免费全权协办;凡属区级办理的手续,由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限定工作日全程代理服务,并免收行政办理费用,此项行政费用由区政府财政承担并转移支付各行政部门。
  第二条 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区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总部经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和用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企业项目贷款的贴息。
  第三条 办公用房区政府补贴支持
  对新入驻我区的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经区政府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确认后:
   1、自建办公自用房
  连续三年内区财政给予补贴,用于自建办公自用房。补贴的标准为:年度区本级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补贴其区本级收入额的70%;年度区本级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的,补贴其区本级收入额的60%。
   2、购买办公自用房
  连续三年内区财政给予补贴,用于购买办公自用房。补贴的标准为:年度区本级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补贴其区本级收入额的80%;年度区本级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的,补贴其区本级收入额的70%。
   3、租用办公自用房
  连续三年内区财政给予补贴,用于办公自用租房补贴。补贴的标准为:年度区本级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补贴其区本级收入额的30%。年度区本级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的,补贴其区本级收入额的20%。
  此条款在本年度实现区本级收入(不含房地产营业税)后当年兑现,区街按分成比例承担补贴。自建、购买或租房不得再出租或转租。
  第四条 帮助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解决安家和子女就学问题
   1、对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连续三年内区财政给予安家补贴。
  补贴标准为:总部机构或企业年度区本级收入额的10%。
  补贴方式为:在本年度实现区本级收入后当年兑现给予总部机构或企业,区街按分成比例承担补贴。
   2、对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子女就学,可以任意选择区属中小学就读。具体事项由区政府安排区教育部门办理落实。
  第五条 对入驻沙河口,年度区本级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机构和企业,由区政府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按一事一议,个案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对于自建办公自用房需要购买土地的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土地出让金补贴。
  对于用于企业发展,需要贷款的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由区财政给予部分贷款贴息或全部贷款贴息。
  第六条 为鼓励引进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的中介人,对引进当年实现区本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总部机构或企业的中介人,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具体情况由区政府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当年兑现。
  第七条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引进(办)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沙河口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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