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749|回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7-1-6 09:2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已于2006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6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6〕12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改后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下列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予以废止: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80年3月18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的几项通知》(发布日期:1981年6月11日)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3年9月7日)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1年6月6日)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8月18日)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3月19日)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6月23日)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26日)
 楼主| 发表于 2007-1-6 09:59: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解答收回死刑核准权的十大细节问题
  2006-12-30




来源: 法制日报

明年1月1日死刑核准权回归最高法 权力如何行使?法官如何确保廉洁?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背景

20世纪80年代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当时的特定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高级法院行使。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授权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由于各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适用的标准不统一,以及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而为一,造成死刑案件把关不严,案件质量得不到保证,甚至出现少数冤错案件。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国家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对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全面落实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也就提上了日程。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简史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1958年到1966年死刑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文革”期间人民法院受到冲击,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

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0年2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1996年到1997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修订的刑法都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但由于当时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并没有马上进行。

2005年10月26日最高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修订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法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死刑核准权收回之准备

为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好这项重大改革,最高人民法院厉兵秣马着手筹备明年1月1日开始的死刑复核案件。

思想:去年以来,最高法院召开了几次刑事审判方面的专题会议,有力地统一了全国法院的思想认识,促进了刑事司法观念转变,推进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和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审开庭:去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后,各高级法院积极创造条件,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建设准备和物质保障方面的工作。目前,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已经完全铺开,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

法律:今年9月,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今年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修改了其中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授权条款,为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统一行使提供了立法支持。据了解,有关死刑核准程序的司法解释即将发布施行。

人力:最高法院增配了两名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一名副部级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增设了三个刑事审判庭,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精心选调了三批优秀刑事审判干部,从各高校新招录一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和大学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了一批高素质的审判员。另外,最高法院还从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编者按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过去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一律予以废止。也就是说,从明年开始,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决和裁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历经了26年的沧桑,承受了多年的质疑,被称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勇敢的一步”终于要迈出了。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是书面审还是开庭审?复核死刑有没有期限?辩护律师能否介入复核程序?等等,一些事关重大的“细节”问题依然悬在人们心头。

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下称发言人),首次就这些疑问作出了清晰的解答。

疑问:审判庭如何设置?人员从何而来?

回答:刑庭由3个增到5个,人员有“内援”有“外援”

“200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来两个刑庭的基础上新增加了3个刑庭,又从原有的两个刑庭抽调了部分工作人员。”发言人说。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从各地法院、法律院校和律师界中选调了3批优秀的刑事审判干部,又从各高校新招录了一批大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目前,这些新增加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已陆续到位。

另外,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出的部分刑事业务骨干,作为死刑核准后备法官人才库,可以随时上调赴任。

“选任数量足素质高的刑事法官队伍,是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的组织保证。”发言人告诉记者,新增加的3个刑庭在组建过程中,对人员的选拔始终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的原则,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良好的个人品性、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保证选调上来的干部都能胜任死刑复核工作的要求。

发言人向记者透露了目前5个刑庭的具体分工:刑二庭负责经济犯罪等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刑一三四五庭分地区负责其他犯罪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此外,各刑庭还负责相关的刑事审判业务指导工作和调研工作。

疑问:谁来收案?立案庭还是刑庭?

回答: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只进行形式审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还是放在立案庭统一负责收案登记,以规范和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统一管理和掌握。”针对死刑复核案件由各刑事审判庭按辖区分别收案还是由立案庭统一收案的问题,这位发言人这样解释。

他进一步透露,考虑到立案庭目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状况以及收回死刑核准权后面临的任务,决定在立案庭增设一个合议庭,专门负责死刑复核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的收案登记和案件分配工作。

立案庭对收到的各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死刑复核案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收案。对于案件材料齐全,形式上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应予收案,并按照分工,分送有关刑事审判庭承办;对于案件材料不全,或形式上不符合收案条件的案件,应当要求高级法院及时补齐材料或说明情况后予以退回。

疑问:开庭审还是书面审?审查哪些范围?是否提讯被告人?

回答: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书面审查与讯问被告人结合

复核死刑案件,是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到底要审查哪些范围,法官是否应当提讯被告人,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争议。

“死刑复核程序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于死刑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与对一、二审程序的规定不同,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发言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要求,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

他解释道,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对一、二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其中,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的有关情节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对于核准死刑,原则上应该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发言人说。

疑问: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

回答:法律无规定但检察机关和律师意见会被充分重视

据了解,我国对刑事案件实行二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针对于死刑所设置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检察机关和律师参与复核程序的规定。

“但是,检察机关和律师的意见还是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发言人指出,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复核案件,一律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请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他特别强调,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

“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承办法官应当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听取意见时,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交了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发言人补充说。

 疑问:复核案件会不会被改判?

回答:只作出“核准”和“不核准”两种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复核案件只作出核准死刑和不核准死刑两种处理结果。”

发言人分析道,从法律程序角度来考虑,死刑复核不是诉讼程序,只是法院为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特别审核程序。这一特性决定,只能采用核准或不核准的处理方式。如果在复核时予以改判,那复核程序就变成了事实上的“三审程序”,也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权限。

“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角度考虑,对部分死刑复核案件作出不核准的裁定,发回重新审理,对各高级人民法院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发言人说,今后凡类似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将有被发回重新审理的风险,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将更加谨慎,这对于贯彻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大有益处。

疑问:复核有没有期限?死刑复核程序属于什么性质?

回答:不能无限期拖延;属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

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一直是学界久争不下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审限,那么,最高人民法院是否为死刑案件核准规定了审理时间的限制?

“虽然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审限,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无限期的拖延。”新闻发言人明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会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针对专家们争论的“死刑复核到底属于什么程序”,这位发言人指出,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死刑复核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不开庭审理,而是主要根据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完整的、诉讼化意义上的诉讼程序。

问:如何确保死刑复核质量,杜绝冤案发生?

回答: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规范审判流程

“死刑复核工作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出现纰漏。”发言人说,确保案件质量不出现任何差错,是摆在最高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课题。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强化合议庭、审判长、副庭长、庭长、主管副院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职责,确保办案质量。

合议庭首先要把好基础关。合议庭成员必须认真阅卷。承办法官完成审查报告后,应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审判长阅卷审查。审判长认为案件审查报告清楚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审查。审判长承办的案件,也应当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审查。合议庭其他成员审阅卷宗和审查报告后,应当就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定罪量刑等问题写出书面意见。

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发表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阐明理由。此外,审判长、副庭长、庭长要把好审批关;主管副院长、审判委员会要把好最后一道关。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将很快下发《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审判流程管理的规定》、《关于死刑复核案件信息流程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的办理工作。

疑问:如何保证死刑适用标准统一?

回答:出台指导意见提高各地法院死刑案件质量

“由于以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法律规定的死刑适用条件、标准又比较原则,法定刑幅度较大,因此,各地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尺度掌握不一,死刑的适用标准并不完全统一,这种情况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这位发言人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实现法制的统一。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故意杀人、抢劫、毒品、故意伤害等案件适用死刑的指导意见,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案件提供指导。

另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组织起草《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将以“两高两部”的名义联合颁布,对指导下级法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提高一审、二审死刑案件审判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疑问:死刑核准权收归过程中可能遇到哪些困难?

回答:工作量大、人员不适应、传统观念的束缚

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发言人预见到:“随着原来授权各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的工作量较以前有很大的增加,死刑核准任务更重了。”

他说,从全国各地法院和法律院校、律师界选调的大量刑事审判干部,由于是刚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都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尤其是在工作方式、工作节奏等方面,需要经历一个磨合期才能完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核准工作的要求。

同时,死刑案件核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也需要做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工作得跟得上。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贯彻这一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就是要坚持“少杀、慎杀”。

但是,发言人坦言,目前,“杀人偿命”等传统观念在社会上还有很大的影响。“这对坚持‘少杀、慎杀’带来一定的压力。”他说,坚持“少杀、慎杀”,就是要严格掌握和控制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将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疑问:如何确保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的刑事法官司法廉洁?

回答:建立惩治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一旦违法立即清除

“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队伍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刑事法官廉洁司法的能力,切实有效地防止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现象。”发言人指出。

他向记者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进一步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同时,制定并完善适应死刑复核工作特点的内外监督制约工作程序和机制,严格审判制度,严密案件管理,强化廉政责任,严肃审判纪律,加强对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

“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旦发现,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言人特别强调。(记者 王斗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发表于 2007-1-6 10: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6-12-28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执行法律 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改革死刑案件核准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就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如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依法履行好死刑核准法定职责等问题接受记者的专访。
    记者:最高法院如何进行死刑复核工作?是书面审理为主还是开庭审理为主?具体的工作如何开展?

    答:死刑复核程序是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殊的、最终的救济程序。与一、二审程序不同,死刑核准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工作并没有规定开庭审理。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主要根据报送的一、二审案卷材料进行审核。

    最高法院进行死刑复核工作,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采取书面审查和讯问被告人相结合的方式办理。复核工作一般采取书面方式,合议庭成员通过全面审阅案件卷宗,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以及适用法律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写出书面的审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对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记者: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参与?

    答:对于刑事案件,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针对死刑所设置的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检察机关和律师参与复核程序的规定。但是,检察机关和律师的意见还是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合议庭要全面审阅案卷,了解案件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各方面的情况,其中就包括一、二审阶段控方的指控意见和辩方的辩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会议。为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律师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通过这些方式,检察机关和律师可以表达自己对案件的意见。

    记者:死刑复核程序有没有审理时间限制?

    答: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审限。但是,最高法院将会按照公正和效率的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死刑案件复核工作。

    记者: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如何贯彻执行“严打”方针、维护社会稳定?

    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首先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要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方针。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依法严厉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法严厉惩处爆炸、杀人、抢劫、绑架、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依法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等严重经济犯罪。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罪证确实充分,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同时,要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记者:如何在死刑复核过程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答: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合议庭成员必须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

    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合议庭经过审查案卷,对认为应当核准死刑的,原则上都要讯问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反映自己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切实保障死刑核准案件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记者: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后,死刑适用标准是否较以前更为严格?是否有新的死刑适用标准和证据适用标准?  

    答:“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对于死刑案件,人民法院历来坚持严格的适用标准。但是,由于以前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因此,死刑的适用标准并不完全统一,这种情况不利于人权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和谐。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实现法制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死刑复核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探索科学的死刑适用标准和证据适用标准。这些标准适用于全国法院。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拟采取哪些具体措施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答:“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系列措施贯彻落实这一政策,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总结审判经验,进一步明确死刑案件较多的几类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二是完善死刑案件的诉讼程序,统一死刑案件的证据标准。要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益,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要坚决依法排除。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三是要运用好死缓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发挥其既能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四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同时,如何进一步强化对高、中级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指导、监督职责?

    答: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将在依法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指导、监督职责,努力提高死刑案件一审、二审的审判质量。一是继续抓好二审开庭审理工作。自今年7月以来,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受理的所有死刑二审案件都实行开庭审理,这是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原则,切实提高死刑案件审判质量的重要程序保障。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试行)》,做好相关配套工作,确保庭审质量。同时还明确提出,凡是二审法院应当开庭而没有开庭报请核准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发回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二是制定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规范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健全完善有关规范,指导下级法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提高一审、二审死刑案件审判质量。三是规范和完善个案请示制度。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依据法律认真研究答复,并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对于事实和证据认定方面的问题及量刑问题,不能向上级法院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进行调查研究,并在适当时候召开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总结死刑核准工作,研究解决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回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统一死刑案件适用标准,建立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管理制度。

    记者: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有哪些?最高人民法院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过程中,必然会遇到一些问题。首先,随着原来授权各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核准的工作量较以前有很大的增加,死刑核准任务更重了。其次,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各地法院和法律院校、律师界选调的大量刑事审判干部,由于是刚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在生活、工作等各方面都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虽然已经过专门培训,也在最高法院工作适应了一段时间,但是,在具体工作方式、工作节奏等方面,需要经历一个磨合期才能完全满足最高人民法院死刑案件核准工作的要求。第三,死刑案件核准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也需要做相应的改进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工作得跟得上。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很多方面还需要做进一步努力。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这些问题都能够得到圆满的解决,死刑案件核准制度改革一定能够顺利实施。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可能出现的死刑案件进京上访增多问题,如何应对这一问题?

    答: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高度重视涉诉上访问题。针对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可能出现的死刑案件进京上访增多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强化责任,建立有效的死刑案件信访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高、中级人民法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负起责任,把死刑案件信访接待工作做好。一是保证死刑案件的公正审判。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程序,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使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接受法院的判决。二是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求,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依法努力解决好民事赔偿等问题,做好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安抚工作,引导被害人和社会公众采取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三是完善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对于因判处死刑或者不判处死刑而引发的缠诉、上访和群体性过激事件,依靠党委,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及时做好疏导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切实维护司法权威,确保社会稳定。四是大力宣传党的宽严相济、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在全社会树立依法、理性、文明、人道的刑罚观念,营造有利于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社会舆论环境。

    记者: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刑事法官队伍司法廉洁问题更为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在队伍廉政建设方面有何举措?

    答:最高人民法院将采取各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刑事法官队伍廉政建设,不断增强刑事法官廉洁司法的能力,切实有效地防止审判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现象。一是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违法办案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和进一步完善“不愿为”的自律机制、“不敢为”的惩戒机制、“不能为”的防范机制、“不必为”的保障机制。二是制定并完善适应死刑复核工作特点的内外监督制约工作程序和机制,严格审判制度,严密案件管理,强化廉政责任,严肃审判纪律,加强对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监督和制约,坚决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三是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于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一旦发现,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各级法院恪尽职守、清正廉洁、公正司法的刑事法官,将大力给予表彰和宣传,以弘扬正气,鼓舞士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7 23:20 , Processed in 1.127053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