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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案件应当提供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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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3 18: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案件是指夫妻双方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发生争议,或者虽然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争议,但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中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1.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包括:(1)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也有在区档案馆,如沙河口往年婚姻登记档案)查婚姻登记档案后出具婚姻证明,无婚姻档案的,由单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2)事实婚证明。

  2.有关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包括:一方动粗、动手伤人,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单位证明或者当地派出所、居委会证明、照片等;一方有外遇,提供单位的处分决定,单位出具证明或当地出具组织证明,或录音、录象、照片、证人证言、短信、笔录等证据;隐瞒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婚前治疗医院的证明或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有恶习的提供赌博、吸毒等被处罚、教养等证明,亲属、朋友、邻居、街道等证人证言或证明等;分居2年以上提供分居证明,如双方居住地居委会证明、房东证言(若是租赁房屋)、其他证人证言、录音等。

  3.双方对子女抚养归属有争议的提供下列证明:子女年龄证明;子女主要跟随谁生活,提供子女声明或笔录等。离婚后哪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有利,包括经济收入、住房、身体状况证明(指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疾病诊断证明)。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选择父母抚养要有书面明示。抚养费相关的单位收入证明、工资条。

  4.对婚前婚后财产有争议的,要提供:购物发票;双方婚前或婚后对财产有约定提供约定证明;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银行所在地、帐号;购外债提供借款借条、外债欠款证据、另人信服的证人证言等。

  5.对住房有争议的,要提供:到购房发票、产权证、购房合同;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应提供贷款及抵押合同、还贷款证明;本人或对方有无其他房屋证据;单位或房产对离婚后公有住房使用的意见等。
     
      6.另要提供户口复印件。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7-1-13 07:12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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