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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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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1 19:14: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责任编辑 陈立田  发布时间:2003-02-18


  编者按:“法官论坛”紧扣法院工作主题,选择法官关注的焦点作为话题,以其贴近实际、内容新颖、形式活泼、互动性强,举办取得了巨大成功,赢得了广大法官的喜爱。我院举办“法官论坛”的消息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后,上海、河北等多家外地法院来电来函询问有关情况和经验。为进一步推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002年8月30日“法官论坛”第二期在中级法院二楼大会议室举行,论坛选择“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主题,由刑一庭法官陈立田主持,王少南院长和李胜昌副院长应邀出席本月论坛,参加本次法官论坛的,还有3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实习学生代表。论坛中大家结合实际、敞开心扉、畅所欲言,多角度、广视野、不同观点与观念形成了精彩地碰撞。现将座谈内容摘编予以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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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陈立田:今天,第二期法官论坛正式和大家见面了,本期话题是“如何处理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树立法官形象”。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常讲常新的问题。我们有著名的东方经验,有马锡五工作法,要求法官深入田间地头,坚持群众工作路线,为百姓解忧难,与群众打成一片。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引入,也有一种意见是法官应保持中立的态度、消极的行为,亦为寂寞的职业,它要求法官不受社会公众情绪的影响,甘于淡泊,这种淡泊不是放弃奋发进取的决心和孜孜以求的努力,而是克制自身的贪心和钻营,是自我人格的升华和超越。法律人的寂寞贵在他们必须以外表出世的冷静维系内心入世的关怀,通俗地讲,就是“外表冷静,内心火热”;法律人要努力戒避成为知识与权力的主宰者、却必须致力成为良心与正直的值更人。在实践中我院制定了法官与律师会见及有关活动的制度,实行了办公区、审判区分开,建立了会客登记制度,对适当隔离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起到了一定作用。

  今天,就让我们从法官与社会的参与与距离,是保持中立,做一个孤独寂寞的法律人;还是关爱社会、保持亲和力谈起,还可以引申一下谈何种内在素质、修养境界的人才能做个好法官——

  王少南院长:选择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话题,是缘于现实的需要,也是基于提出问题,启发大家思考,从理论和行动上回答这一不可回避之问题的要求。我认为,一是法官要有一个底线。法官在处理与律师、当事人关系时要有自己的原则和一定之规;这个当事人不仅指个人,也包括法人、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甚至其他机关,尤其是与胜诉方当事人的关系。中国法官近几年来出现问题的不少,令人警醒。美国200余年来只有十多名法官遭到弹劾,法官作为一个知法、懂法、司法之人,更要有清醒的底线。二是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这几年我们注重了教育,但大多是专业、学历方面的;法官的综合素质与国外法官的差距较大。我出访西方国家与其法官接触时,从直观上就能觉得国外的法官是知识渊博的人,是公正的人,令人不可能怀疑他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这种综合素质的提高需要长时间的熏陶,也需要法官不懈地努力提高修养。三是法院领导要为法官创造良好的条件。法院领导要着力加强法官的职权保障,使法官能够按照自己对案情的把握、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提出处理意见,并保障这种处理意见不受非法定程序的干预,能变成判决结果。法院领导还要通过努力,保障法官能够体面的生活,保守法官的尊严;“有容乃大、无欲则刚”,只有使法官合理的要求得到正当的满足,才能有利于保障法官抵御“灯红酒绿”的诱惑。

  宋继业(中院行政庭庭长): 法官、律师及当事人三者之间的基础关系是诉讼关系。在诉讼关系中,法官是依据国家的法律行使审判权,在诉讼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律师受当事人委托,依法为当事人代理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而提起诉讼或应诉。可见,不同的主体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但根据是相同的,这就是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现代司法体制要求从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向当事人主义的辩论式审判方式过渡。我认为现在谈法官、律师及当事人间的关系,首先注意的问题是在诉讼中法官应当充分尊重律师、当事人的人格尊严。一是法官应充分保障律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诉讼中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如果法官认为可以忽略律师、当事人的表达,就会失去耐心或表现出不克制;容易造成不公正的印象。西方有句法谚,叫多嘴的法官不是好法官,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二是法官在诉讼中,要谨言慎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不能有以权压人,以势压人的态度与言谈。法官应有宽大的胸怀,谦虚的品格,用自己的言行、举止去引导当事人,赢得信任和尊重。三是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单独会见问题,《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此有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律师与法官有过单方接触,另一方则有理由怀疑法官的公正性。但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基层法院,案件数量多,案情简单。法官要了解案情进行调解,大多需要律师、当事人的配合,法官需要快审快结,也愿意调解结案。我认为在办公场所同书记员一起会见当事人、律师未尝不可。在工作时间之外,不要私自单方会见,更不能共同出入酒店、娱乐场所。四是正确处理律师及当事人的法律咨询问题。法官有时免不了要与律师、当事人打交道。我们中国法官也有其自身的特色,需要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但是在诉讼中律师、当事人以了解案情为目的的咨询,不论是不是合议庭成员都不能发表个人意见。但如果是在诉讼之外的业务、学术交流,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应热情接待。这也是一种法官用自己的学识、品格、服务态度赢得社会尊重的机会。处理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非常微妙、非常复杂的问题,所站的角度不同,掌握的度就不同,结论有可能完全不同。

  徐峰(中院刑二庭副庭长):我想作的发言是:培养中立品格,树立公正形象。作为一名新世纪的法官,应当具备现代司法理念,现代司法理念包括哪些内容?肖扬院长已经明确作答,那就是独立、平等、中立、透明、公正、高效、文明。作为一名法官而言,这些司法理念无疑都应具备,但就我个人认为其中“中立”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种司法品格。法官承担着“定纷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在社会公众眼中,法官是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良知的守护神。作为一名法官,社会对其最基本的要求无疑是公正,但公正是外在的,也可以说,它是一种结果,而要实现公正的结果,就需要法官在办案过程不偏不倚、居中裁判,培养中立的司法品格。具体来讲,应当在以下三方面着手培养中立的司法品格:一是处理好与当事人、律师的关系。当事人费钱、费力把官司打到法院,无非是寻求公平和正义。作为裁判者的法官,要判断是非,保障公正,就必须保持中立态度,不要因自己的言行举止让当事人产生无谓的猜忌和疑虑,从而导致当事人对审判的不信任。具体体现在:在庭审前,除办理必要的程序外,尽量减少与当事人及律师接触;在庭审中,在保证庭审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尽量少发言,尤其不要发表叱责、诱导等可能让一方当事人产生怀疑的言辞;在庭外,应尽量减少与当事人及律师的见面,尤其禁止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律师等。一言以敝之,与当事人及律师的接触应有一个度。这个度就是:除审判工作要求必须与当事人及律师接触的情形之外,尽可能减少与其接触,同时要十分注意自己的言行。二是保持居中裁判者的形象。要提高裁判的公信度,保持居中裁判的形象至关重要。只有站在中立的立场上,才能作出让当事人信服的处理结果。但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官并没有摆正自己的位置,甚至成了一方的代言人。拿刑事审判的庭审来讲,有时法官俨然成了“第二公诉人”,对被告人横加叱责,当庭驳斥被告人的辩解,批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这样一种与被告人对着干的镇压者的态度,完全背离了现代审判的主旨,即使判决是正确的,也难以让被告人信服。我认为,法官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作为一个弱势个体对抗强大的国家机器时所依法应当拥有的合法诉讼权利,充分重视被告人的辩解,平等关注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据,保证双方遵守公平竞赛的游戏规则,对双方的争议站在中立立场上公正地予以评断,从而最终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回归。三是注重自身素质的提高。中立品格的养成,决非一朝一夕之功,而是一个从社会知识的积累,法律思维的形成,到司法品格的培养这样一个渐进的过程,它内蕴于法官的人格和理念,外现于一个法官的举止言行。作为法官,有着近乎苛刻的要求,与常人有所区别。很难想像,一个在日常生活中背信弃义、经常与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的人,能够成为一名让人尊敬的法官,能够作出令老百姓信服的判决。

  杨秀梅(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要处理好法官、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首先应树立法律与法官的权威。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如果以一种最原始最简单的视角遥望法律历史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是:古老的汉谟拉比法典用将当事人沉入河中的方法来检验他们是否诚实;以色列的所罗门国王依照神意来处置触犯律例者;古中国的父母官们经常只是依靠个人的经验情感来判断是非。无论是哪一个都不存在完备的保证正义的程序和科学公正的判断推理。然而对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而言,我认为,这些荒谬的做法最大的价值就在于树立了一种权威,一种法律的权威。从奴隶社会法律诞生直到现在,法律权威的来源从天意、神意,进而发展为天赋人权、自由民主。但是无论这种法律权威的外在表现是什么,始终不变的是社会的选择、历史的声音。法律要保证的是一种秩序,更确切一点的说法应该是一种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正的秩序。这种秩序的维护永远需要权威的力量。如果我们承认法律不能丧失权威,那么作为国家法律的具体代言人,法官的这种权威便与生俱来,无从放弃。法官在法庭上需要树立的并不是一种和蔼可亲的低姿态形象,而是一种威严、庄重、权威的形象。法律的权威在这里需要的是当事人、代理人的尊重而非亲近。

  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问题应该是人际关系的一种。法官在处理与律师的关系时不但要妥善、慎重,而且应该有一种无形的距离感,不可以与之建立私交,但也不能横眉冷对,法官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人格,要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发挥律师在沟通法官与当事人思想中所起的桥梁作用;帮助作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准确举证、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申诉、降低诉讼成本。

  李强文(中院书记员):法官首先要具有公正品格。具体包括公正的角色意识和公正的审判行为。可以说,法官的权威很大程度上不仅是来源于国家权力,而且更重要的是来源于法官公正地执法。法官必须始终保持中立者的身份,公平地尽量给双方当事人提供均等的辩论机会,保证他们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其次法官要具有市场经济的理念和专业知识。司法的发展趋势要求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法官具有娴熟的法律知识和裁判技能,还要求法官具有广博的人文社会知识和自然科学知识。

  王睿 (北京大学法学院实习学生):这次发言,我主要是想站在一个旁观者的立场上,谈谈在我心目中法官这个职业的与众不同之处,以及我所认为的法官应当具有的个人品质和内在素质。

  首先,我想我有义务告诉你们我对东营中级法院的印象。短短的实习生涯转瞬即失,期间东营中院的法官们改变了我从前对法官的看法。你们勤奋、好学,从领导到法官都参加各种研究生班的学习,积极举办各类讲座和论坛,并且还利用业余时间学习英语、阅读书籍,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你们认真、负责,庭上与律师和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距离和相互的尊重,庭下组织合议庭认真议案,并且遵守程序、主持正义。你们让我看到了中国法官的中立和公正,你们的行为让我感受到了中国法律的年轻和朝气蓬勃!虽然中国的司法现实仍然不容乐观,但我已经感受到,公正、光明是中国法律正在前进的道路!

  下面,我来谈一下在我看来法官这个职业的不同寻常之处。在北大的邻居——清华大学里,流传着一句名言:清华大学里有三种人——男生、女生和女博士。言外之意,女博士不是女生。然而,我要说的是,同笑谈中的清华大学一样,在这个社会上有两种人——正常人和法官。法官不是正常人吗?可能在座的各位都不会同意我这个观点。但是我要说:当你们身着法袍,当你们手捧案卷,当你们端坐在法庭中的时候,你们的确同正常人是不一样的。因为你们可以裁决一个人的生死与自由,只凭你们认为合法的道理;因为你们有时必须无情无义,只为让这神圣的公正留存在世间。这就是一个法官的与众不同之处。

  大家可能都知道有这样一首自由诗: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是一位烈士在即将失去生命之际写下的心声。这首诗真切地表达了他对生命、爱情、尤其是自由的热爱与渴望。今天,那个妄自摧残人性的时代已经逝去,然而,仍然有人有权剥夺人的生命与自由,那就是法官。生命与自由是人的最基本的两项生存权利,在这个层面上,人和人之间是绝对平等的。为什么法官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呢?对这个经典的问题,历史上曾经有两个经典的学派给出过两个经典的回答——一个是主宰西方价值观的自然法学派,另一个是深深影响了东方特别是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说。在自然法学派看来,人们在原始状态中享受着天赋的权利,比如生命、自由、财产等等。后来人们为了生活的更好,便选举出一个中立的组织,由这个组织中的人来裁决他们的纠纷,并抵御共同的敌人。这个组织就是今天的法院,裁决纠纷的人就是今天的法官;而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学说,先有了阶级,再形成国家,法院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法官的权力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的。在现在的中国,很明显,我们是以马克思主义学说的观点来解释法院的权力以及法院与当事人的关系。但是,我相信,在每个人的心中,都固守着这样一份对生命与自由的尊严。当人们走进法庭时,当人们拿起诉讼的武器时,他们的的确确是交付了他们的权利。法官应对这个转让负责。你们应对这份包含着生命、自由与其它宝贵权利的转让小心翼翼。请别说你们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吧!请别说这是制度安排你们这样做,更别说你们坐在庄严的审判庭里只是为了月底拿到一份工资!你们是在行使着天赋的权力,是为了人性而战!你们有理由理直气壮地骄傲与清高,也有责任时刻心装当事人那份沉重的信任!

  维系这份神圣的转让的,不是别的,就是公民对法院的信任和法官的一颗自律的心。这份自律,意味着中立、公正、诚恳。我想,这三个词已经足够解释法官与当事人、与律师的一切关系!美国司法界有一句名言:“主持法律的核心之核心,是不受外界影响的公正。”还有一位Huet法官说得好:“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无误地、毫不犹豫地看见你是在主持正义!”这句话说得好,它将法官的自律与公民的信任结合了起来,也就是说,法官不仅要自己做到公正,而且要让人们知道这是公正的,要争取赢得人们的一份信任!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如何赢得人们的信任呢?这就取决于法官对待当事人和律师的态度,取决于法官阐述法律是否清楚,以及在日常生活中法官的个人作风和品质。

  我以上所说的一切,只是想表达我对法官这个职业的仰慕与尊敬,只是想唤起你们对自己权利和责任的意识,在执法的道路上“且行,且珍惜”。

  最后,我很想赋予法官一个比喻。想来想去,“梅”是最恰当不过的了。梅的清香,梅的孤傲,那片远离喧嚣的宁静,那份不着铅华的纯洁,那种浴雪迎春的气魄,真正能让人联想起法官。古今咏梅的诗词,我只记得两首,一首是陆游的《卜算子 ·咏梅》,一首是毛泽东的同名之作。然而,陆游笔下的梅结局悲哀,毛主席笔下的梅又过于活泼,都无法表达我的心境。于是便自赋得一首咏梅,献给法官们。索性延续了陆游和毛主席两位伟人的词牌名,也名《卜算子 ·咏梅》:

  踏雪闻香至,

  孤芳几点红。

      一枝傲挺无可畏,

  冷面对苍穹。


  不着胭脂美,

  却也千娇生。

       滴滴情寄风和雨,

  只盼春满城。         

  主持人陈立田:王睿的发言如同她写的词一样,是一首优美的诗;不知道在座的心中是否也一样,起码在我的心中,王睿的发言为北大赢得了荣誉!在轻松中使我们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官这个职业,“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也许长期的法官生活使我们习以为常、甚至淡漠了,但王睿的发言使我们油然增加了一份神圣感、责任感,让我们对她的发言表示感谢!

  李凯玲(北京大学法学院实习学生):首先,我代表我们11名实习生感谢院领导、主持人和各位法官给我们这个难得的发言机会。刚才各位法官都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从不同的角度谈了法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使我受到了十分生动的教育。下面,我就从一个学生的角度谈一下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1、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记得在一节法律课上,老师问了这样一个问题:法律给你的感受是什么?当时我回答,法律给我的印象就是面无表情的法官和慷慨激昂的律师。而老师说,其实法官看起来的样子与实际正相反,他们外表是冰,内心却是火。这句话听起来似乎矛盾,但仔细想来,把法官形容为冰与火的结合体是十分恰当的。正像刚才主持人和几位法官提到的那样,法官是一个寂寞的职业,当他坐在审判席上的时候就必须淡薄世俗名利,把自己的好恶置之度外,作正义的使者、法律的代言人,因而像一块刚正不阿的冷冰。但是,法官又不应仅是吞吐法条的机器,而是要真正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给当事人以人文关怀。我觉得,要做一个好法官,首先必须在道德上是一个圣人,因为正义不是冷酷无情,而是符合大多数人愿望的道德的抽象,由于我国法制正处在走向现代化的进程中,有些法律并非完美无缺,在很多情况下需要法官通过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以及高度的责任感对法律作出令当事人满意的诠释。可以说,在法律这张网并没有疏而不露地罩住所有的正义时,法官是修补这张网最合适、最有力、最现实的力量,而要做好这项工作,正需要法官有对正义不懈的追求以及火一样的热情和使命感。

  2、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中国历来有“重”法官而“轻”律师的传统,这从古代对二者的称谓就可以看出:公正廉明的法官常被称为“青天大老爷”,而律师则被称作“讼棍”,实行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后,律师的作用才逐渐得到重视。我个人认为,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上的关系问题直到现在仍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法官到底如何把握对律师的态度,做到既不盛气凌人,又不过分纵容;既给律师以充分的发言机会,又有效地控制庭审节奏,适时制止一些不着边际的辩论,这其中的“度”是较难把握的。要解决这个问题,我觉得法官需要树立两个意识:一是尊重辩护律师的意识,二是维护法官尊严的意识,这样才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官和律师两方面的作用,达到庭审的最佳效果。  

  杨帆(北京大学法学院实习学生):能够参加法官论坛,我很荣幸,因为在学校里无论参加多少学术论坛,也很难获得这样的实践经验与知识。今天的论题,是很宽泛的题目。从法官的角度所能想到的,前面各位法官都已谈过;从一名实习学生的角度所能想到的,刚才我的同学王睿、李凯玲也谈了许多。我打算讲几个小故事,来说明我对法官在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中,恪守中立、公平,以及程序正义的理解。

  如主持者所讲,中国以前有“马锡五审判方式”,提倡法官积极为老百姓服务,而西方的法官职业则要求其消极、持中裁判。我想,不能简单地说哪种方式绝对正确或错误。如果马锡五方式是错误的,马锡五怎么会得到当地百姓的爱戴?无论采用何种审判方式,最重要看其是否有利于人民。

  制度的意义在于发挥各种有利因素,抑制各种不利因素,综合提供一套行为方式。西方对制度如此强调,是基于“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的判断,对人不能绝对信任才转而信赖制度。但是,毕竟“法有界而情无限”,即使英美法系那么严密的制度体系也不能保证法官不出错误。在规则未涉及的地方,仍需要法官道德自律。我想这也是我国在提出“依法治国”后又提出“以德治国”的原因。

  司法制度要求法官保持中立,不中立则无公平可言,不公平就无法取信于民。

  《论语》中记载,有一次子贡问孔子:“治国最重要的事是什么?”

  孔子说:“三件事最重要:军队,粮食和诚信。”

  子贡问:“三者不能兼得时,怎么办?”

  孔子说:“舍掉军队。”

  子贡问:“余下二者还不能兼得呢?”

  孔子说:“舍掉粮食。”

  子贡问:“为何舍掉粮食?”

  孔子回答:“从古至今,因缺粮饿死的事在所难免。但执政者若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就必然灭亡。”

  刚才有几位法官都谈到“程序正义”的问题。就像他们所说的,程序越严格,当事人越愿意遵守,因为他相信:对方当事人同样也会遵守程序,没有人“作弊”,审判会公正的进行。所谓“看得见的正义”,就是这个道理。中国汉代有个故事。皇帝接到举报说,主管皇园的官员私自在园中狩猎。大怒之下,皇帝将这名官员打入天牢。审理此案的廷尉(汉代最高司法官员)要求皇帝将举报者交给自己,理由是依照汉律,诬告者反坐,原被告都要接受审理。皇帝不悦,说:“朕下令抓人,难道还抓错了不成?”廷尉谏答:“廷尉者,天下之平也。不能因一事而废朝廷典章。”皇帝最终答应了他。可见,程序意识并非西方人独有,亦非现代人独有。因追求法律的公正,而恪守程序,是古今中外都认同的道理。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再次感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我们机会参与论坛,更要感谢法院让我们有了这么一段实习的宝贵经历。我们毕业后,无论从事何种职业,我们都将为祖国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孙洪武(中院民二庭庭长):“法官”这一职业,决定了其与案件当事人和律师经常的打交道。也就是说,法官除了应当公正的处理案件以外,还要正确地处理与案件当事人及律师的关系。那么,怎样处理这一关系,我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自身修养,增强政治、业务素质。首先是政治素质,这里讲的“政治”与平常所讲有所不同,我认为法官除了政党所讲的政治以外,还应当包括“公平、正义”,以及树立以法律手段调节和引导社会向文明发展的一种崇高境界等的含义。这就要求法官必须熟知社会,了解社会文明的需求。其次是要有较强的业务素质,也就是说法官必须熟悉法律,并能将法律的条文规定熟练地运用到形形色色的案件中去,对案件有一个正确的处理意见,对有社会影响性的案件,能够结合社会现实、社会发展来确定裁判结果,使案件的处理结果有一个良好的、进步的价值取向。

  二、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案件关系;一是无案件关系。法官与律师可以说是在业务上有较多的联系,职业上有相通之处。无案件关系时,法官与律师可以进行法学方面、业务方面的探讨和研究,可以进行学术上的交流。这时法官态度应当是坦诚的,但以少发表意见为最好。与有案件关系的律师交谈,也要友好而慎重的对待律师,不与之交流案件的处理意见,更不要发牢骚,要保持法官高尚的人格,应当让律师感到敬佩。“律师”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法官只要以“公、廉、诚、信”去影响律师,可能就是案件息诉、息访的关键。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法官与律师可以成为朋友关系,但绝对不能成为金钱关系,法官必须在这一问题上掌握一个“度”。

  三、法官与当事人。法官的立场是中立,这符合法官的特殊地位、特殊身份,法官不能单独于一方当事人之外去接触另一方当事人,要真正给双方当事人以权利、地位的平等,给予其陈述案件事实的机会平等,并公平的予以裁决。对当事人的要求,先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去理解,特别是对不合理的要求,要依照法律、情理予以解释,这也体现一个法官的综合素质。

  四、对当前社会现实中盛行的请吃、送礼作法的态度。我认为“不请不送不办事”是当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而又是不该存在的丑恶现象。我们要正确理解当事人的心理,有的可能是觉得有理无处讲;有的也可能的处于不正当的目的,但无论是哪种情况,法官都不能“笑纳”。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我认为也应婉转一些,既体现出法官的廉洁,又体现法官的情感。不能一概地“横眉冷对”。总之,法官就应该是不同于常人,能够耐得住寂寞,又能给人以“正义、文明、高尚”感的人。

  李月(中院民二庭书记员):我认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最起码应当是一个正直、热情、负有责任感的人,具有大局意识,处处维护法院形象。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法官代表社会,代表正义与公平。因此他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及精通的业务。平时应注重业务学习,只有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在处理案件上才会得心应手。做为一名法官应清正廉洁,自重、自省、自励、自警。因此加强法官政治、纪律的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就十分重要了。法官队伍中应保持一个和谐的人际关系,彼此互相尊重,互相鼓励,团结在一起,才会全心地为社会和人民做事。

法官与律师、当事人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这样才能产生法官的威严和庄重感。有人认为:法官与律师间必须建立“隔离带”,这样才能防止不正当的人情关系影响公正的审判。也有人认为:法官也有自己的朋友圈子,总不能不让法官与律师交朋友。其实有的时候法官与律师间的良性合作也会利于案件的处理。因此掌握这一尺度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老百姓们的法律意识也越来越强,知道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但他们有的并不真正懂法,有时还会只认自己的理,这时就需要法官具有一定的耐心,为他们讲解有关法律知识,虚心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关心他们的疾苦,及时解决他们遇到的困难与问题。

  张明磊(中院刑一庭庭长):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以及如何在诉讼活动中树立法官形象的话题,对于法官来说,是一个十分严肃和重要的话题。我作为一名刑事法官,重点从刑事审判的角度谈一下个人对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的关系以及法官在诉讼活动中应担任何种角色和树立怎样的执法形象的看法。

  首先从法律规定的法官、当事人和律师各自承担的职责看,法官就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其中心的工作就是审判案件。法官工作的一切出发点是秉公执法,公正裁判。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独立行使特定诉讼职能的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的法律工作者,其职责是代表当事人向法庭提供对其有利的证据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主要是指受委托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从以上法官与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各自的地位和承担的职责,我们不难看出,法官和当事人、律师都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诉讼活动中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职责。随着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目前审判方式已由原来的纠问式修订为现在的控辩式。从审判方式改革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正在逐步与世界接轨,采取控辩式审判方式的目的就是突出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责任,使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居中裁判。为了使案件不受任何一方的干扰和影响,做到最终公正裁判,我个人认为,对待今天的话题,从我国目前的国情出发,要辩证的对待。虽然我更倾向于作为一名法官要慎重参与社会活动,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特别注意掌握和律师交往的分寸,在诉讼活动中始终保持中立,甘愿做一个孤独寂寞的法律人。这样做有利于给我们创造优良的执法环境,有利于我们公正执法。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国情出发,作为一名法官不只承担着审判案件的任务,同时还承担着向社会提供司法服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的职责,期间要接触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和各层次的人,要想象西方国家的法官一样做一个纯粹的孤独寂寞和与社会隔绝的法律人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要树立崇尚法治、信仰法律的意识,着重培养现代法律人的思维,在审判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自身的社会知识和审判经验,在诉讼活动中始终保持中立,正确处理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关系,居中裁判,做一名捍卫法律尊严的优秀法官。

  许建祥(中院立案庭副庭长):刚才,各位法官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谈了法官如何处理与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我很受启发。有的法官谈到了把握“度”的问题,王院长刚才也说到了掌握好“底线”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并没有一定之规,需要法官在实践中灵活掌握,但必须符合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不管如何处理与律师或当事人的关系,绝对不能影响到案件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我想从另一个角度谈一下法官的外在形象问题。一、着装问题。既然最高院统一规范了制式服装,就有它的必要性。我认为统一的服装至少可以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可以代表法律的统一,二是可以代表法院的整体外在形象。所以说,法官必须按照规定,在上班或执行公务时统一着装。着装不统一,会给人一种随便、散漫的印象。院里对着装问题已经有了规定,关键是靠自觉,要养成一种习惯。二、言谈举止问题。法官不光是在工作中或接触律师和当事人时,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谈举止,即使在八小时以外,也应该注意。要做一个有学识、有涵养的人,要慎言、慎行。不能随心所欲,我行我素,信口开河,不计后果。三、服务态度问题。我从报纸上曾看到过有的法院推行“三心”工程,即服务热心、调解耐心、审判细心,对我有所触动。服务态度仍然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有的同志提出,法院不能强调热情服务,因为这有背于法院中立的原则。我认为,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搞好服务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法律不是冷漠的,法官也不是冷漠的。通过审判,既要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又要体现出法律和法官的人文关怀。四、法官的品行问题。品行是指一个人的品质和道德操守。抛开职业的特殊要求,法官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该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做一名好公民。一个好公民,不一定是一名法官,但一名好法官,必须是一名好公民。个人品行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形成的,它需要一个过程,要在工作和生活中自我提醒、自我约束,养成一种习惯,在潜移默化中造就好的品行。“德”对于人来说至管重要,考察干部,讲“德、能、勤、绩”,提拔干部,讲“德才兼备”。“德”始终放在第一位。德高望重,有德才会受人尊重,才会有良好的个人信誉,从而树立起法官的个人魅力和权威,才能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张素云(立案庭助理审判员):法官如何处理好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应从如下两点予以把握:1、作为法官,首先要提升自身的道德修养,包括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道德修养不是做给别人看的,而是自我在道德上的充实与完善。法官的道德底线如何把握?只能由法官个体自我把握,实践中并没有固定的模式。2、法官追求的是案件的公正与效率,这也是法官最高的道德境界,但对当事人人文的关怀也是必不可少的。首先要用真诚与执着对待当事人和律师。即用自己的真诚去赢得当事人对法律的真诚,也就是让当事人相信我们的裁判是公正的;用自己的执着去感化律师对法律的执着,因为律师总是代表一方当事人并为一方当事人服务。

  王文献(中院监察室主任):对照设定的几个题目谈以下我的想法和认识。关于法官的知识结构。法官应当具备自然科学知识和社会科学知识。前者是智力的基础和标志,这是不言而喻的;后者之所以重要,这是由法律的社会性决定的,也是一个职业法官内在素质的基本要求。正如《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35条所指出的:“法官应当具有丰富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深刻理解。”作为一个社会的人,都有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一定的理解,而作为法官,则问题不在于有没有社会经验和对社会现实的理解,而关键在于“丰富”与否、“深刻”与否,而且这种“丰富”和“深刻”能否达到我们现代法制所需要和现代法官所要求的程度。我们对于法律知识的认知和把握,属于社会科学知识领域。因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决定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经济基础、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我们职业法官的历史使命就在于依靠我们的努力,加大和推动法律为经济基础服务的能力和力度。所以,我们职业化法官要运用足够的知识和能力达到这一点,就必须具备政治学、经济学、哲学、心理学、美学、逻辑学等方面的知识。拿对法律的认知来讲,也有一个由不知到知的过程。当我们问什么是法律的时候,从简单的层次上来说,可以答上它的概念和定义,而当我们进一步思考“法律究竟是什么”的时候,即把对法律的认知推向一个更高的层次的时候,似乎我们又不知道法律是什么了。法律是命令?法律是规则?法律是信仰?去年从我院的图书室发现了刘星所著的《法律是什么》一书。既然对这个问题已经出了专著,这说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是很有价值、很有意义的。这不仅是一个理论的问题,重要的在于我们对这个问题思考、认知的程度直接关系到现实法律规范规定性的价值内涵和价值趋向;关系到我们对立法精神理解的准确性、自由裁量的正确性、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关于法律思维。关键是要有严格科学的逻辑思维。要求法官要做到“是非”分明、明断“是非”,而我们的法律做到了“是”“非”分明、不是“是”就是“非”了吗?有的恐怕没有。我在去年《黄河口司法》第2期上发表的小文章中曾经指出:法律本身也有漏洞,纵言健全,其程度也绝非涵盖社会现实生活逐方面无一遗漏,而要如此解决法律问题,唯靠法律原则精神和法官“自由裁量”。这便是强调提高法官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之原因所在。而今天对建立一个“是”“非”分明的法律体系的思考与前述主张并不矛盾,而恰恰是,我们决不能因为强调法官的地位和作用而怠于对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关注和思考,这也是法官应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否则,我们便会滑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潭。也许,现实的“法律”在存续期间,不可能达到“是”“非”分明的完善状态,难道这是我们漠视完美追求的充足理由吗?也许有人认为,企求让我们的法律达到“是”“非”分明、确定无疑的完美状态,还需要我们的法官干什么?法官岂不成了解读法律的机器?法官还有存在的必要吗?那么,难道在我们的法律和法官退出历史舞台之前,我们对完善法律的追求是不必要的吗?也许还有人认为,你所说的“是”“非”不明的法律,仅仅是法条的“是”“非”不明,而不是法律的“是”“非”不明;法条的“是”“非”不明并不代表法律的“是”“非”不明,那么,法律是什么呢?这就又把我们引入了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思维境地。不过,我们现阶段的任务就是为着法律的完善而奋斗,尽量增加其“必然性”、减少其“或然性”,以利于实现其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过渡。再者,关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表述。在到法院之前曾多次参加过公判大会,听到这种表述。我在想,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力:只要我不服判决,就可以依法上诉,除此再没有别的限制。也就是说,上诉权是无条件的依法不被剥夺的,而你的上诉审又作出“驳回上诉”之判决,难道上诉错了吗?你法律既让我上诉,又驳回我的上诉,岂不自相矛盾?你既然驳回了我的上诉,怎么又能引起你的上诉审?从而作出你的“维持原判”之判决?岂不又是自相矛盾?其实,你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表述,应当是“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我的上诉并没错,是因为我的上诉请求不对,因而遭到你的驳回。也许,作为一个判词,人们习以为常了,也就不再去计较了。然而,这是我们的至高无上的法律呵!难道我们的“驳回上诉”都是驳回了不应该、不对的上诉吗?我依法行使上诉权进行上诉,难道有什么不对吗?而你的法律倒好,一纸“驳回上诉”将其驳的“体无完肤”,这是我们的法律的统一吗?这是我们的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吗?关于司法品格。简单说来,就是追求公正、确保公正,还要有象有人所说的牺牲精神。关于言行举止。就是要慎言、慎行。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内与当事人、律师接触,除此之外,要保持距离。为法律接触,要行法律言辞,不可闲言碎语。你越是严格地遵守法律程序和秩序,就越是有利于当事人对法律和法官权威的信任。譬如,我们规定的门卫登记制度,有的当事人不遵守这个规定,擅自闯入我们的办公室,我对他说,你没有遵守我们的门卫登记制度,已经违反了我们的制度程序,所以,我可以不和你作任何谈话。他听了以后很信服这一点。当然,我们并不因此而有失于我们“热情服务”的承诺。我的意思是说,我们越是严格的遵守程序制度,就越有利于赢得当事人对我们的信任。我们为此制订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这些制度和规定,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它对于维护法院和法官的司法形象、维护法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关于法官与社会的参与和距离。简单说来,就是要依法参与,保持适当距离。关于法官内在素质与外在形象的关系。简言之就是,法官内在素质是外在形象的前提和基础,法官外在形象是内在素质的体现和反映;提高法官内在素质与树立法官外在形象,是实现法官完善自我的两个相辅相成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李胜昌副院长:刚才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尤其是三位北京大学实习学生的发言,给我们带来一股清新之风。关于法官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我认为法官首先应当有一个清醒地定位,那就是法官是中立的,要居中裁判。法官与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有其不同的一面,不能一概而论;法官与当事人一般是一次性的,案结事了;与律师则不同,职业特点决定了会多次接触。

  在法官与律师关系中,存在工作关系和非工作关系。当律师作为代理人、辩护人时,法官与其是工作关系,应严格按照规定去做,不能单独会见,更不能接受吃请违法违纪。在非工作关系中,可以进行交流、探讨,但君子之交淡如水,有一个廉洁问题。相比较而言,与律师的关系更为难处理,法官要分清两类性质的关系。法官是常人又不是常人,要承受得起孤独,要“慎交友”,即使正常的朋友也要少交为好。

  在法官与当事人的关系中,法官也有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问题,当事人也是人民的一部分,法官要中立裁判,如何理解?社会的公正和秩序,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法官居中裁判符合社会利益,也符合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公正裁判是法官的职责,不能片面理解“为人民服务”,要赋予其新的时代内容。公正、公平不是冷漠、也非无情,要靠正义的人格、良好的素质;严格执法不是严肃执法,更非严厉执法,态度的严肃、严厉,甚至训斥于事无补,对当事人要忍耐、理解、平静对待。在不同环节、不同的时期要采取不同的态度和方式,在立案阶段,要热情服务,针对有的群众不懂法律、诉讼知识少的实际,可以进行法律咨询,指导他们举证;在案件审理阶段,则不能帮助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一方的优待就是对另一方的歧视,要坚持中立,平等保护诉讼双方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从实际出发,保护弱者的权利,维护诉辩程序权利平衡是一条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面临强大国家机器的追究,法院应注重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惩罚是法律惩罚,不是法官在审判中惩罚。在民事案件中,双方在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可能差距巨大,有的财大气粗、有的生活困难,法官尤其不能嫌贫爱富。

  在处理三者关系中,要把法官行为与法院行为结合起来。法官形象与法院形象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法院行为要为法官处理与律师、当事人的关系创造一个好的环境,如审判区、办公区、生活区三区分开,规范了秩序、保护了法官。还要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该服务的要服务,只有两者良性互动,才能取得好的效果。最后,提高法官个人素质是处理好三者关系的重要因素。法官是“活着”的法律,法官形象如何不是自我的感觉,要经过社会认可,法官素质如何至关重要。法官在处理问题时要把握好“度”,讲究方式方法,求得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主持人陈立田:说实话,今天的话题有一定难度,结合实际、条分缕析则有点琐碎;寻根求缘、上升到理性难免抽象。今天,各位法官从真情实感、法律思维、法官修养、司法实践各个方面进行了发言,非常精彩!论坛的气氛如同上一次一样,坦诚、活泼!尤其是北京大学三位学生代表的发言或言简意赅、或侃侃而谈、或精美轻松,给了我们换位式的感觉,留下了深刻印象。王院长在会中发言谈了选择这一话题的初衷和他的一些考虑,概括了问题的实质、提出了努力的方向。最后我套用李院长的一句话来做结语:这个话题是一个复杂客体,今天只是提出来,供大家思考,让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用行动来作出回答。现在我宣布第二期法官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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