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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公证及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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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4:00: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和事实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由国内涉外公证机关公证。鉴此,中国公民办理出生公证、在中国居住期间的无刑事犯罪记录公证、婚姻、亲属关系、学历、学位、技术职称或经历等公证请向国内有关涉外公证处申请。如当事人不便回国,可办理委托书授权国内亲友代办上述文书的公证。

    (一)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主要为中国公民办理的公证种类

    1、委托书、声明书、诉状等签名属实公证;

    2、健在证明;

    3、侨居证明(永居证明);

    4、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5、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等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大使馆仅为居住在日本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对日籍华人拟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不予公证(健在证明除外),请当事人先办理驻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驻在国外交部认证后,再申办中国大使馆的认证。

    二、认证

      认证是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至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

    (一)日本公民拟在中国使用的法律文书,请先办理公证机关的公证和日本外务省认证后,再申请中国大使馆认证。

    (二)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的有关规定,中国大使馆只认证日本外务省的印章及其官员的签字属实。文书的内容由出证机关负责。

    (三)经过公证和日本外务省认证,并经中国大使馆认证的文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楼主| 发表于 2007-2-27 14:01:34 | 显示全部楼层
自9月1日起实施贴纸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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