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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中国公民申请离婚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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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7 14: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在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且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如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等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到大使馆申请协议离婚

        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大使馆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男女双方逐项如实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男女双方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男女双方的新加坡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男女双方的结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男女双方在领事官员面前填写并签署《离婚登记申请书》
男女双方就子女、财产及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协议书(需一式三份,并在领事官员面前签署)


        如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任何一项有争议,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必须到男女双方任何一方出国前户口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男女双方在大使馆办理结婚登记后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国国籍,大使馆不受理其离婚申请。
        
       在中国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请离婚,如双方同时回国并对离婚无争议的,可在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如一方或双方不能回国,须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离婚,当事人可到大使馆申请办理诉讼所需委托书、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的公证,所需文件表格及有关要求可向国内律师询问。
      
       申请委托书或声明书公证,本人须亲自到馆并递交下列材料:
1、如实逐项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1张;
2、本人中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新加坡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按要求写好委托书或声明书,但必须在使馆官员面前签字,并注明签字当天日期;
民事类委托书公证30新元,商事财产类委托书公证60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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