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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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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28 19:14: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汉条例》,保障城市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产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引用标准
GB/T 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
3 标准值
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
 
等效声级LAeq: dB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
 
4 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
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
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
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
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能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行该类标准。
5 夜间突发噪声
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6 区域及时间的划定
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
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
7 监测方法
按GB/T 14623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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