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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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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 10:3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复议机构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大连市环境保护局是大连市所辖各区、市、县环境保护局的上级复议机关。

    2、市环保局设立环保行政复议委员会(简称复委会),专门行使复议职能。

    3、复委会由8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6人。复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法规处,由主任1人和专职复议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复委会副主任兼职。

    二、复议程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各区、市、县环保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复委会决定。

    2、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用中文汉字填写复议申请书1式3份,交复委会办公室。确有困难不能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由复议人员制作比录,经宣读核对无误后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3、复委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认为不属于法定受理范围的,制作《不予受理裁决书》,发送申请人。

    (3)复议申请书未写明有关事项的,制作《补偿正复议申请书通知》发送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4、复委会办公室应当受理之日起3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的环保局。被申请的环保局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提交答辩书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材料。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复议。

    5、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或者被申请的环保局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同意交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的,经复委会同意并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6、复委会审理复议案件至少由3人组成复议小组,复议小组负责审理案件,形成初步意见,报复委会讨论,经半数小组负责审理案件,形成初步意见,报复委会讨论,经半数以上通过,即为生效。

    7、复委会办公室在复委会通过复决定意见后制作《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8、市环保局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9、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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