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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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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5 20: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年8月28日法(民)复<1990>1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经审查,如该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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