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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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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6 21:2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答复



(1987年7月25日发布,[1987]民他字第40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有无继承其遗产权利的案情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在本案中,不能承认刘美珍与栾庆吉为事实婚姻。至于栾庆杰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可按财产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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