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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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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6 21: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




(1992年10月1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21号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和卷宗均以收悉。
    经研究认为,沈玉根与叔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10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分给沈玉根适当的遗产。根据沈戴氏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情况,沈玉根可以分享沈戴氏的全部遗产,包括对已出典房屋的回赎权。至于是否允许回赎,应依照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沈玉根诉马以荣房屋典当一案的请示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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