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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理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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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1 19:1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垫江法院   陈江平

    案情:何某等七原告系何××之子女,2001年4月因修长梁高速公路,垫江县国土局征用何××所在的垫江县桂溪镇文毕村一社土地24.32亩,补偿款383628.91元。此后垫江国土局又征地修安置点、迎宾大道等。在2002年1月14垫江县桂溪镇文毕村一社向垫江县国土局申报的本社在籍人员花名册中,有何××的名字。垫江县桂溪镇文毕村一社关于分配土地补偿款会议记录记载:每个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分得土地补偿款6255元。何××去世后,何某等七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桂溪镇文毕村一社支付何××的土地补偿款6255元。诉讼中何某等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合议庭认为,何××作为垫江县桂溪镇文毕村一社的成员,在该社的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后,何××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现何××已经死亡,何××分得土地补偿款应当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本案未涉及如何分割的问题,因此该土地补偿款应属七原告共同共有。但对诉讼中何某等三人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如何处理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必要共同诉讼部分原告按撤诉处理。理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从法理上讲,原告依法享有处分其诉讼程序和实体的权利。本案应裁定何某等三人按撤诉处理,判决桂溪镇文毕村一社支付另四原告土地补偿款6255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对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必要共同诉讼部分原告仍要继续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本案应判决桂溪镇文毕村一社支付何某等七原告土地补偿款6255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有:

    一、必要共同诉讼的性质决定了所有原告必须共同参加诉讼才能查清案件事实。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对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的诉讼。即将所有共同诉讼人视为一体,法院就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对各共同诉讼人的裁判,必须同时作出,不得分别裁判,其内容对各共同诉讼人必须一致。由此可见,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构成要件,一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二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起应诉,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目前,对共同共有财产的诉讼;对合伙组织的诉讼;因连带债权或债务产生的诉讼;因共同侵权致人损害产生的诉讼;共同继承的诉讼等均属该类型案件。

    二、对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的案件的审理已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该部分原告仍要继续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判决。因此,本案何某等三人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何某仍要继续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其不到庭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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