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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参加冬海波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被告人的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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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9 11: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受本案被告人XX家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和庭审调查,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被告人XX犯赌博罪一节,对其有赌博犯罪行为、构成赌博罪无异议,但起诉书指控的个别具体情节与事实不符。
1、有关参赌时间,起诉书指控有错误。XX一致的庭前供述及XXX在法庭上的供述,均表明XX在2001年5、6月份到亮马KTV任职前的99、2000及2001年上半年并无赌博行为,因为国家管理严。XXX在2006年7月4日笔录中供述:海洋娱乐宫营业时间到99年6月份左右。证人蔡XX在2006年1月17日证实:北洋娱乐宫2000年7月-8月份因大连市公安局打击黄赌毒,改为李连贵风味饭店。以上均证实99到2000上半年间海洋娱乐宫无赌博行为。
因98年前的赌博行为超过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对于XX98年前的赌博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不应当予以追诉。
2、起诉书指控XX非法获利70万元,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因XX在亮马KTV自己有赌博行为,并因此在2003年末离开,故XX并未实际获得全部提成,这有XXX、XX在法庭上的供述证实:XX打赌博机输了XX多万,还有借条。而证人蔡XX证实:因XX后来离开该店而少得分成,实际上已经否认其对XX非法获利70万元的证实,而且蔡XX的证言并不可靠。XX承认非法获利70万元的笔录是被迫签字的。亮马KTV赌场在2003年末前赢利有限,按5%计算根本不可能达到70万元。而且亮马KTV有合法经营项目,该笔收益未扣除。
3、希望法庭考虑以下情节,对XX赌博罪从轻处罚。
(1)相对于主犯而言,XX属于被雇用对象,听从他人命令、指挥,在亮马KTV任职期间其上面还有XXX总负责。XX并不是投资人,虽有5%提成,但属于效益工资。其未参与租赁场地、合作方的选择、机器引进和技术提供。并不能决定亮马KTV的人事任免,也不能决定赌博获利如何分配和使用。有替班经理具体管理赌场。XX在共同赌博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相对于主犯在量刑上应从轻处罚。
(2)XX于2003年末离开,虽然是被迫,但客观上确实已经离开。之后未再与XXX团伙的赌博违法犯罪行为有任何瓜葛,也无其它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已变成一个守法的公民,回归主流社会。相对于两年后案发时被抓获的其他嫌疑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要轻的多。故希望法庭上在对此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3)XX无前科劣迹,到案当日就做了有罪供述,如实供诉了自己和他人的犯罪行为,未有翻供。在法庭上认罪,供认不讳,配合法庭调查。其认罪态度很好,有悔罪表现。这一点希望法庭在量刑时也予以考虑。
(4)同时XX到案后,交纳了9万元的非法所得。
二、关于XX涉黑两起违法事实问题
1、2002年圣德咖啡厅拍卖一事,XX并未参与。XX庭上供诉与庭前所做的笔录均一致表明自己未参与。考虑到他对赌博、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事实的良好认罪态度,XX对此的供述应是真实可信的。XXX在法庭上证实XX未参与;XXX也未证实XX参与;XXX虽然在笔录上证实XX参与了,但在法庭上对此进行了否认;而证人于XX也并未证实XX参与。故对此项指控不成立,与事实不符。
2、关于船舶丽湾大酒店寻衅滋事违法行为,XX如实做了供述,但这和涉黑犯罪无任何联系。
(1)这起违法事实完全是XX因个人琐事而引起,非听命于任何他人或团伙,或为任何他人或团伙谋取利益,也不是以任何他人或团伙名义实施的,而且此起违法行为发生也不是有预谋的。
(2)对此节事实不应认定为涉黑违法行为
A、XX等人此节违法事实并不构成犯罪,而仅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依法不应该由公安局的刑侦部门处理,而应当由公安局的治安管理部门处理。而XX区公安局XX大队办案人员为了替他人出气而违法办案,将本应当按治安处罚程序处理的行政案件改为刑事案件处理,严重的违反的法律的相关规定。
B、XX大队办案人员以将XX抓起来相威胁来恐吓XX,XX基于害怕被刑事处罚,在被关了一夜后被迫借款10万元交纳了所谓的罚款,而且办案机关未出具任何收据,未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任何合法手续。办案单位要求XX交纳10万元罚款严重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如果依法进行行政罚款或行政拘留,XX是乐意接受的而不会愿意交纳高达10万元罚款。如果没有当初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非法恐吓,那么XX就不会向公司借款,就不会落得接受所谓黑社会组织资助以处理违法活动的善后事宜这么一个罪名。因此是当初办案人员迫使XX这起违法行为被指控为涉黑违法行为。
C、起诉书并未具体指控XXX或所谓的黑社会组织资助XX钱款以处理该起违法活动的善后事宜,起诉书仅指控的XX等人寻衅滋事。
D、XX已向受害人赔偿人民币2000元,并已获得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事后办案人员将10万元罚款中的1万元也转交给了受害人。
三、XX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本案并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赌博犯罪是团伙犯罪。XX虽对赌博是明知的,但仅认识赌博团伙中的几个个别成员,人数有限,对于其他被指控涉黑成员并不认识也无往来。在XX离开前其并不明知XXX团伙是涉黑组织,也并不知道除了赌博以外该团伙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也并不认为或明知该团伙是一个从事暴力或其它违法活动的组织,也并不知道XXX等人是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一般参加者。此案件赌博团伙中的结构形式是该起赌博犯罪中所体现的结构形式,与涉黑组织无关,并不应当把该起赌博犯罪的结构形式和其他不相关的违法犯罪结构形式相结合后即认定为涉黑组织结构形式,认定XX是一般成员,是被组织者。XX无意参加黑社会组织,其若知道该团伙涉黑其早就会退出。其退出后未受到所谓的黑社会组织的任何处罚,若真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决不会轻易放走XX而不给任何处罚。XX所知道的冬士企业是有合法手续、有合法经营项目的公司。此团伙也无帮规、纪律或约定俗成的规矩。
2、XX无权决定赌博获利的分配和使用,主观上也无帮助赌博团伙敛财故意。其个人主观目的在于为了自己挣钱,养家糊口,而不是为了XXX及其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挣钱。而仅是在客观上给其他人积累的财富,被用于其它目的。无直接证据表明亮马KTV的赌博收入被用于资助所谓的涉黑组织活动。5%提成是效益工资,属于工资一部分,并不是一种好处。这是赌博获利,并不是参加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报酬。
3、在98年前的赌博行为不属于涉黑犯罪行为。本案中被指控涉黑犯罪中有九起犯罪行为、四起违法行为发生在2003年末XX离开之后。除了XX自己参与的赌博、寻衅滋事外,其它被指控为涉黑的犯罪及违法行为与XX无关。XX一向不愿惹事生非,从未参与其他人组织的任何暴力、威胁违法犯罪活动或其它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其参与的赌博行为与其它被指控为涉黑违法犯罪行为不相干,无联系。XX仅有的赌博行为是不应当被指控为涉黑犯罪,其仅应当对自己的赌博犯罪行为负责,而不应受到牵连被指控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其赌博行为不是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为后盾,是一项轻罪,相对于其它暴力、威胁犯罪而言对社会危害程度要轻的多。
4、XX并无意对抗社会,其参与的赌博行为也未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或垄断经营,也谈不上重大影响,也不可能称霸一方。
5、在99—2001年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前后,XX对XXX等自己认识的被指控为涉黑成员的身份的认知程度是一致的;对自己赌博行为的动机、目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认知是一致的;对赌博的危害程度认知是一致的,均无实质改变。既然XX在99—2001年前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那么99—2001年后也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否则是客观归罪,不公正、不服人。
6、同时同意本案其它辩护人有关本案不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它辩护意见。
综上所述XX主观上并不认为、也并不明知所谓的组织是从事暴力或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客观上其赌博、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是涉黑的违法犯罪行为。故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谢谢审判长和各位审判员。

   
                      辩护人:王希胜律师
                                   
                                  2007年4月6日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7-4-9 11:52 AM 编辑 ]
发表于 2007-4-23 09: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挺有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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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3 10:48:0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案件被告犯赌博罪判2年罚金2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1年,合并执行2年6个月.
对此结果律师和家属特别满意!!!!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7-7-3 10:49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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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6 18: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你~那么尽力帮着XXX辩护,说在多都没用都无法表达我的谢意~还是和你说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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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27 16: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挺好地辩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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