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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屋过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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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6 19: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房局发[1997]118号1997年12月10日)

      1993年,市物价局出售二次房屋以标准及办理过户问题,下发了大价发[1993]114号文件,个别单位在执行中没有严格按规定办理,在受理住户的正常房屋过户手续时超
越了文件规定的收费范围,存在着变相收费和乱收费现象,对此群众意见很大。为维护广大住户的切身利益,现将房屋过户管理的有关问题重申并规范如下:
    一、正常房屋过户
    凡属下列情形的过户属正常过户,应予以办理,不得收费。
      l、承租人已故或迁出本市,原同居者共同居住达二年以上且他处无住房的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及经公证机关公证有收养关系或抚养关系的);
      2、一户承租二处房屋,承租人要求将其中一处过户给子女的;
      3、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动迁单位一次性安置动迁户住房的(含单位自管产)。
    二、违章房屋过户
     凡属下列情形的过户,属违章过户,按有偿过户收费标准办理。
      1、未经房增管理部门同意,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居住,新住户具有大连市常住户口且他处确无住房的;
      2、单位承租的非住宅房屋未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擅自改变为住宅分配给其职工且房屋适宜居住的;
      3、未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单位擅自调整直管公房、职工住房达三个月的。
    三、单位内调房屋   
       l、单位内部调整直管公房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凡按规定比例上缴解困房源的,不收有偿过户费;不能上缴房源的,按有偿过户的收费标准收取应上缴房屋的有偿过户费,最高每户不得超过5000元。
      2、自管产房屋进行调整的不准收有偿过户费。
    四、有偿过户的收费标准
      中式房:按建筑面积220元,平方米
      洋式房:按建筑面积350元/平方米
      暖气房:按建筑面积450元/平方米
    五、对违章房屋过户不能按标准交费的,房屋产权管理单位可对其住房租金实行协商议定价格,按月征收。
    六、承租人双方互换房屋不属于过户范围,应按《大连市城市房屋交换管理规定》(大房局发[1995]90号),和大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差价换房补偿金等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1996]93号文件)规定办理。
    七、各房地产管理要切实加强房管队伍的领导,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要准确把握正常房屋过户和违章房屋过户的界限,不得随意收费和变相收费,对属于正常过户的要按规定及时给予办理,不得借故拖延并做好承诺服务。
    八、本通知从十二月二十日起执行,原大价发[1993 ]11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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