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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路系列四-- 诉讼的三个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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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 20:1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我国的法官、律师和从事法律服务人员队伍不断扩大。法官、律师和从事法律服务人员的队伍队伍具有来源的多样化、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诉讼时一定要注意一些细节的东西,以下有三个问题,仅供参考:
一、交诉状、申请书、证据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向法官交东西时,要注意要求法官给你打一个收据,千万不要不敢开口,因为那是法官的义务。

    交诉状与申请书时,记住自己一定要在交诉状与申请书上面签字或捺上自己的手印。还要让法官给你打个收条,署上时间、收件人等。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规定了举证期限。要防止法官在举证期限外接收对方当事人的证据,那就需要己方紧盯住对方的举动,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的最后一天,查询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在自己交证据时,千万不要忘记让法官给你打个收据,以防止证据“丢了”或者“根本没有收到”!

二、委托一个能为你伸张正义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

    极少数人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匮乏,在做开庭审理和调解时对对方当事人连哄带骗,设立圈套。这时,委托一个能为你伸张正义的律师或者法律工作者不失为一个绝佳的选择!三、法官之间的注意事项

    不少地方,法官的轮岗换位比较频繁。有时,当事人可能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这必然产生案卷的交接。案卷的交接过程中,偶尔会发生部分材料丢失的现象。这时原办理案件的法官和另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傻眼。因此,原办理案件的法官在交接案卷时,一定要把未审结案件的交接手续办好办细。当事人也要进行必要的督促。

    当然,诉讼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很多,这三项可能只是皮毛而已。一定要“防患于未然”,提前防止问题的发生,尽可能地预防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作者:[王良星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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