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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要求探视 法院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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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 21:5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巩义法院审结了一起探视权纠纷的案件。原告张平霞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张平霞之子刘建坤与被告李春娜与2004年2月12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20日,刘建坤因遭遇交通事故丧生,此后,怀有身孕的李春娜回娘家居住,并于2005年11月生育一女。张平霞得知后,多次要求探望孙女,但均遭拒绝。于是,张平霞以李春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李春娜准许其每月探望孙女一次。


   经法院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规定,依法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视权的只能是未成年的父或母,法律并没有赋予祖父母对未成年人享有探视的权利。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平霞的诉讼请求。



   

作者:[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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