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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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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17 08: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怎样理解《物权法》
魏振瀛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

今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物权法》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史上的大事,是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大事。《物权法》的颁布来之不易,《物权法》的制定在三个方面创造了我国立法史的纪录,可以概括为三个“最”:1、制定最难。《物权法》是民法各部分制定最难的一部分。通常,各国物权制度都具有民族性和固有性特征,但是在1949年建国后,我国的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又发生了非常巨大的变化。我国的物权法不能沿用民国时期的民法;前苏联民法上只规定所有权,没有物权概念,难以参考;外国的物权理论可以借鉴,但是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国情不同,不可能照搬。因此,我国制定物权法需要有创新性,创新就有难度。制定《物权法》花费的时间远远超过了制定《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花费的时间。从立法机关开始物权法的起草工作算起,用了13年时间;从1999年《合同法》颁布以后集中精力制定物权法算起,用了7年时间。2、争论最激烈。争论激烈突出表现在物权法草案向全国公布后,有人认为物权法草案违反了社会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犯了方向性错误。有人组织上百人联名上书中央,反对颁布物权法;接着就有上百民法学者联名上书中央,请求尽快颁布物权法。这场争论实际上已经超出了物权法本身的问题,争论的实质是要不要改革开放。争论激烈程度之深,表现形式之多,史无前例。3、审议次数最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2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审议了七次,加上全国人大审议一次,共审议八次,这在我国立法史上从未有过。为什么物权法草案审议的次数这么多?这是由前两个“最”决定的,许多问题需要讨论,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些问题还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物权法》终于颁布了,一场具激烈的争论由《物权法》作了结论。但是,对改革开放和《物权法》的认识,不会因为《物权法》的颁布而立即取得一致意见。不同观点的争论是正常的,不同的意见都可以讲,这正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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