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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房地产档案、房地产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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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4 10:3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所属机构 大连市房地产档案馆(测绘中心)

服务内容1 行政依据

服务内容2 服务事项

办 事 程 序



  一、房地产档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发布《辽宁省档案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1号发布《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4、大政发(1997)90号文件发布《大连市档案管理办法》;
  5、大编发(1995)78号文《关于成立大连市房地产档案馆的通知》;
  6、国家事业登记管理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121020000091号正副本。


  二、房地产测绘管理
  1、大编发[1996]95号《关于增挂大连市房地产测绘中心通知》;
  2、城房房字第[1987]57号《关于加强房地产测绘工作的通知》;
  3、建房字[1989]381号《关于严格执行房地产地籍测绘要求配制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的通知》;
  4、建设部[1991]385号《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通知》;
  5、建房[1995]517号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6、1997年11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102号公告《辽宁省测绘管理条件》;
  7、大政办发[2000]93号《关于在房产测量活动中统一执行国家测量规范的通知》;
  8、大房局发[1997]107号《关于加强商品房屋面积核定管理的通知》;
  9、大房局发[1998]67号《关于实施〈大连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10、大房局管字[2000]25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面积测算管理的通知》;
  11、大房局发[2000]121号《大连市房产局关于设立房产测绘管理机构及规范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12、2002年8月29日国家主席第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3、大房档发[2003]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面积测绘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房产测绘作业依据
  1、GB/T17986.1-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一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2、GB/T17986.2-2000《房产测量规范》第二单元:房产图图式;
  3、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的通知》(建房[1995]517号)
  4、《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
  5、国家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6、关于在房产测量活动中统一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的通知》(大政办发[2000]93号);
  7、《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屋面积测绘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大房档发[2003]7号)



  

  一、房地产档案

  私人房产档案可提供登记确权申请书、房屋买卖契约书、申请审批书、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权属转移登记审批书、房屋位置平面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房屋面积测算结果、房屋产权补偿费调查审批表、购房收据、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制件、公证书、委托书、房屋执照存根等。单位自管房产档案有登记确认申请书、买卖申请审批表、购房合同书、协议书、收据等,各种建房审批书、权属登记申请书、审批书、产籍卡、房屋产权补偿费调查审批表、单位自管房屋产权归属申报说明、房屋所有权调查审批表、房屋申请登记明细册、房屋位置平面图、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到房地产档案馆查阅档案可提取房地产财产证明。


  二、房地产测绘管理

  贯彻执行商品房销售面积核定认证制度,认真负责地完成商品房面积认证工作,已有资料的权属登记和代办件的测绘工作,以及各种临时性测绘任务;严格执行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确保测绘成果的质量。及时进行1;500数字化房产地籍图修测、补测工作,房产地信息管理系统(GIS)的建立,做到准确无误;认真做好对客户的接待、咨询服务等项工作。

  三、房地产测绘服务

  负责大连市区的房地产测量和房屋面积测算工作。包括:商品房销售面积的核定认证测算;房屋权属登记、交易、抵押贷款、租赁、评估等面积测算;房屋拆迁安置及房面积测算、房地产税费征收的面积测算、房屋面积纠纷的鉴定论证测算


申 报 资 料

一、房地产档案

查阅属于个人私有房产的,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是户口簿、工作证等身份证明。属于单位自管房产的,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军队房产档案的查阅,必须经产权单位的军队主管机关批准。

二、房地产测绘

(1)新建商品房房屋面积测绘提供下列资料:
1、房屋规划位置平面图和设计说明;
2、每栋房屋的建筑图纸(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3、房屋建筑过程中如对原设计有改动,应提供“变更通知书”。
(2)房屋权属登记测绘应提供下列资料:
1、初始登记:持发证机构的“测绘联系单”;
2、权属登记“持购房合同”;
3、产权分割:持《房屋所有权证》、《居民身份证》;
4、拍卖、认证等其他测绘:持相关手续和证件。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收 费 标 准

一、房地产档案

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30号),以及大连市物价局《对〈关于收取房地产科技档案查阅利用费的函〉的批复》标准。

二、房地产测绘

国家测绘局文件国测财字[2002]3号《关于印发〈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和〈测绘工程产品困难类别细则〉的通知》
发表于 2008-3-3 18:4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房产测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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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3 18:55: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用房(例如变电亭,配电室等)不分摊,但是它分摊该幢的公有建筑面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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