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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离婚案件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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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3 10:0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作者:王克先律师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婚姻观也从传统单纯趋向现代复杂。离婚不再是有损道德、丢颜面、败坏社会风气的丑事。当爱情变成仇恨,当婚姻变成桎梏时,解除婚姻是必然的。《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目前结婚非常方便快捷,使人充分体会到了结婚自由,离婚却远远没有结婚简单,很多时候,离婚如同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耗费了当事人大量的财力、精力。



  在法院,离婚案件是最重要类型的民事案件,从数量上看,离婚案件位居民事案件首位,一般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0%?40%,甚至40%以上。因此,对律师而言,代理离婚案件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笔者将在本文谈谈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方略(本文以诉讼为主,兼顾非诉讼)。

  一、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离婚自由。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含了离婚自由,提起离婚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涉及到具体的当事人则必须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利,婚姻发生了问题,是否一定要通过离婚才能解决,需要慎重考虑。离婚,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极端做法,且一个问题解决,又将产生新的问题。



  1、子女问题。



  当事人如果有了子女,离婚受到伤害最严重的是子女。一个不完整的家庭里,将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在成长过程中也面临较多的困难和挫折。



  2、再婚问题。



  有的人可能会说离婚后自己单身,其实这是自欺欺人的说法。更多的人有条件时将考虑重组家庭。但有过一次婚变即有了“二婚”这个名份,其选择面窄了许多。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没有矛盾的家庭是不存在的。同时,一般而言,婚姻的稳定程度是随着原婚、二婚、三婚等依次递减的,以致有人进入离了再结,结了再离的恶性循环。



  衡量一个婚姻有无解体的必要,从法律上讲,还是比较简单的,但如果还有维持的可能,如果当事人不愿面对离婚后的困难,如果不愿给子女带来伤害,那么在选择是否离婚的关键时刻就必须慎重,不要轻言放弃。对于律师而言,通过工作可以挽救的家庭如在我们的手中解体,虽不能说是罪过,但可以说是不负责任。



  二、正确认识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问题。



  很多人认为,要是先提出离婚,对方会以不同意离婚为要挟,这样自己就会在诉讼中处与被动地位,简单的说就是在财产分割上会吃亏。其实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讼中的主动与被动取决于证据的收集、法律的运用。法官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的,而事实是由证据来证实的,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为依据,子女抚养和共有财产分割方案也是根据案情实际作出的,与谁先提出离婚无关。



  这种误解常常导致双方都不愿先提起离婚诉讼,从而长期处于冷战当中。对于双方都带来痛苦的名存实亡的婚姻,如果双方怕吃亏而不提出离婚,不但对婚姻当事人双方不利,对家庭、对社会都可能存在不稳定因素。



  但话又说回来,一般来说总是先提出离婚的一方离婚心切,要是对方不同意离婚,案情又无法使法院很快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时,先提出离婚的一方往往在子女抚养、共有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让步以换取离婚,这就是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由来。



  三、撰写一份简明合格的起诉状并提交相关证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应具有可操作性。



  起诉状应注意写明原、被告住址和邮政编码,以及双方的电话、手机号码,以便法院与当事人联系。



  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与不准离婚的根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得出结论的。因此,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也应围绕这几个方面简明扼要的撰写,否则层次不明,主次不清,法官看得云里雾里,适得其反。



  此外,起诉状应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及子女现状作出交代,对子女的抚养要有自己的态度。对夫妻共有财产状况也应有较详细的表述,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也要有自己的态度(未提出诉讼请求的除外)。



  起诉状应附有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条件收集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及分割的相关证据。



  应注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又提出离婚。



  四、不要轻言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



  除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当事人具有《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情形,如具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情形;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情形。律师不要在法庭上轻易下当事人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结论。曾有一年轻律师在开庭时大谈当事人长期无正常的性生活以论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方当事人当庭反诘,你躲在我们床底下看吗?弄得十分难堪。而且,离婚诉讼的最后结局不一定就是离婚,从这一点看,律师的话也要有余地不要说绝了。



  五、不必花大量的精力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



  当前,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是夫妻关系无法维系的主要原因。

  夫妻一方婚外情对另一方的情感伤害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另一方必然想方设法取得对方婚外情的证据,以求心理的慰藉及离婚时分割共有财产的利益最大化。但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对方的确凿证据,却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就耗费心机去调查对方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律师或“侦探公司”调查。但是,对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证据是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也无多大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仅规定上述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一般的婚外情,法院难以支持当事人的赔偿请求。所以,如果不存在《婚姻法》规定的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



  但在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实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还是越多越好。因为如果有对方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就有了主动权,可以由此给对方施加压力,使其作出让步,以达到在多分财产之目的。



  六、提醒当事人注意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



  当爱情变成仇恨时,隐匿财产就成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选择。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数额往往争执不下,其主要原因是一方或双方隐匿了财产。通过诉讼离婚的几乎都是对于财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财产分割方案是证据所能证实的夫妻共有产决定的,当事人应注意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这比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更为重要。



  当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对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原告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应当积极收集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比如,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东出资证据;公司相关财务报表;存折的开户行、账号;炒股账号;房屋所有权证;其它夫妻共有财产的发票,等。对现金、贵重物品注意保护。在必要时,可以申请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当然,夫妻闹到离婚这一步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双方都不会不知道,作为被告一方,也应有所警觉,对夫妻共有财产采取相应措施。



  七、有必要与对方当事人联系。



  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事案件,律师有必要与对方当事人联系。一是可以摸清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到底处于什么情况,对案件走向作出初步判断;二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以尽快达到离婚目的。



  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联系可以在任一阶段进行,诉前与对方联系十分必要,即使诉讼过程中也不要放弃与对方的联系、协商。诉至法院,并不意味着一定由法院裁决结案。案件到了法院,在某种意义上说,更能促使双方认识到客观事实,更能认真审视自己的诉求,反而使双方自行和解的可能性增大。



  但律师与对方当事人联系时,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八、把握是否同意离婚的时机。



  离婚,大多是一场持久战,战斗的核心看是感情纠葛其实是财产分割争议。如果说,第一次诉讼时原告相对被动、被告相对主动的话,那么,以后的诉讼中,双方的位置正好相反。一般认为,原告坚持起诉离婚,本身就表明了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因此,第二次后的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问题退居次要,准予离婚的可能性正在变大,此时在财产分割上与前相比较显然对被告一方不利。因此,律师应当为当事人把握是否同意离婚的时机。



  九、应尽量降低离婚成本



  《婚姻法》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二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1、协议离婚。



  这里的协议离婚特指离婚当事人对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包括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法院发给调解书的协议离婚。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费用不超过百元,特别是《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经济。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



  离婚案件一般有三个争议焦点: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夫妻共有财产分割。 如果双方能够对以上问题或其他问题协商一致,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了,这样既可以节约费用,又可以节约时间。



  2、诉讼离婚



  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协议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作为原告,第一次提出离婚诉讼时可以考虑只提出离婚及子女抚养问题,不要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列入诉讼请求。因为如果不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第一次诉讼法院一般是不会准予离婚的。但诉讼费用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的,因此,不把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列入诉讼请求,这样可以减少预交诉讼费用。



  十、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告知原告没必要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以上期间还不包括文书、案卷传递的在途时间,上诉的话二审要四、五个月才能结案。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在六个月后又可以提起离婚诉讼。单从时间上看,上诉与不上诉二者也相差无几,所以原告没必要上诉,对于被告而言,更不存在上诉的问题。



  十一、不要与异性当事人相处过密。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难免接受异性当事人的委托,律师因与异性当事人相处过密或注意不够,引起纠纷、受到伤害己发生多起。



如,某市城西市场岳某怀疑其女友陈某对其疏远是因律师李某受委托办理陈的离婚案件中与陈有不正当关系,因而对李某怀恨在心。2001年9月某日下午,岳某与张某喝过酒后闯入某律师事务所李某办公室,进行质问和挑衅,继而双方发生争吵。当岳某、张某用拳击李某时,李某用刀捅伤张某、岳某。经鉴定,张某为重伤,岳某为轻伤。法院认定李某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办案难免要和异性委托人相处,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与异性委托人保持适当的距离显得十分必要。律师最好不要与异性委托人在工作场所外单独相处,不要与异性委托人有律师业务以外的接触,不然惹祸上身在所难免。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杨大文主编:《婚姻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5、史尚宽:《亲属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夏吟兰、蒋月、薛宁兰:《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新婚姻法解说与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7、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卓冬青、刘冰:《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祝铭山主编:《婚姻家庭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10、夏吟兰:《离婚救济制度之实证研究》,《民商法学》2004年第3期。

  11、何俊萍:《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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