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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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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14:3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一审法院对上诉人首先挑起事端,应负主要责任的认定是不符合事实的。事实是200x年x月x日19日时许,上诉人在其家门
口与xxx发生口角,是自诉人xx过来找事说上诉人骂她母亲xx,并先动手打上诉人的。
二、自诉人xx的右中指伤不是上诉人所致,这从本案的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得到证实。因此上诉人不应对自诉人右中指伤承担赔偿
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鉴定费等。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三、一审法院对自诉人的误工费的认定是错误的。自诉人在2004年x月x日甘井子派出所询问笔录工作单位及职务一栏填写的是无
业。自诉人在两次开庭对其在何单位工作说法不一,第一次开庭没有提供其所说工作单位的工资证明,第二次开庭提供的工资证明不是第
一次开庭自诉人所说的工作单位,前后自相矛盾,因此一审法院不应采信自诉人在第二次开庭提供的工资证明,认定自诉人误工费为2000
元/月。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消一审判决(二)、(三)项,重新作出判决...。

受理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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