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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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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5:4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200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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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4]1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复函明确了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结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主题词: 工伤 认定 复函 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4年6月4日印发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4]123号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有服申请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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