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类似的规定是土地利益占有人的责任。土地利益占有人对在他占有的土地上的人负有的责任,依不同人的身份而有所不同,如果在土地上的人是侵权人,土地所有人只对“被发现的侵权人、可预见的侵权人、儿童”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是“被许可人”(受到邀请非为了经济利益到土地上的人),土地所有人对其要承担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受邀请人”(受到邀请为了土地所有人的经济利益而到土地上的人)所享受的保护最高,土地利益占有人要“以合理的谨慎给对方制造一个安全的环境”,“不仅要警告对方他所知道的危险,还有责任检查出那些隐藏的危险,并采取行动消除它们。”在一般情况下,土地利益占有人(包括任何商店、游乐场所、私人住家等)对被邀请人(如顾客、朋友等)负有保护安全、防止伤害的责任,如派警卫人员巡逻、防止小偷偷顾客东西、警告某个地方存在危险等等。 例如1941年Campbell v. Weathers案,原告在被告所经营的店中闲逛约20分钟,未购买任何东西,因使用被告店内的厕所,于黑暗的走廊中一脚踏入暗门而受伤,原告要求被告负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诉审法院则认为,被告经营商店,是以大众为对象,故社会大众皆为被告的受邀请者,不能因原告受伤前未向被告购买东西,即认为原告非属受邀请者。此外,原告系被告的老主顾,曾数度使用该厕所,被告并未告知该厕所是不对外开放的,既然该厕所开放予大众使用,被告应对原告负责。因此改判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