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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区外煮面条 发生事故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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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9 16: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程某是某铁路局电务段电务车间电源室的电源工。1997年7月12日,程某在岗位当班。当日中午,程某到与电源室相距50米外的工区伙房煮方便面。下午5时许,程某被发现昏倒在伙房门口,工友急忙将他送往医院抢救。出院时诊断结果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1998年6月,程某办理了退休手续。1998年10月,程某在铁路中心医院进行诊治,诊断结果仍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程某认为他患的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是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区域内因工区伙房煤气泄漏造成的,应属工伤范围,就于2000年6月向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要求认定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调查,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程某虽于1997年7月12日在工区伙房晕倒,且经诊断为“一氧化碳引起的中毒性脑病”,但程某的工作岗位是电务段电务车间电源室。程某在伙房晕倒虽是在工作时间,但并非在他的工作区域内,也不是从事本职工作。据此,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0年10月作出了对程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程某对此不服,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于2000年12月作出维持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认定程某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复议决定。程某仍不服,于2001年1月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应由哪个行政机关作出认定,工伤的范围是什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章作出了规定。为了保障规章的贯彻执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规章中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工作;职工由于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北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中工伤范围第1项第4款规定:职工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程某受伤时正值他当班期间,所以,他是在生产、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毋庸置疑,但他受伤的地点是否是他的生产、工作区域呢?程某工作的电务段为确保伙房安全和正常使用煤气于1997年5月制定的《管内伙食团(伙房)改用煤气管理考核办法》规定:“为节约用气,各伙房必须规定做饭和烧水时间,由炊事员操作,到点锁门。严禁各行其是,单炒单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有对本辖区内企业职工是否属于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程某是电务段某电源室电工,他生产、工作的区域由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纪律而定应在电务车间的电源室;根据铁路分局某电务段规定,工区伙房由炊事员专人负责,是炊事员生产、工作的区域。程某在1997年7月12日当班期间,中午去伙房做饭昏倒在伙房门口,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性脑病”,虽是在生产、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但由于发生意外的工区伙房不属他生产、工作的区域,所以,情况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有关规定。

  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程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适用规章正确,程序合法;而程某以受到意外伤害的工区伙房属其工作区域,要求认定工伤,补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据此,东城区法院判决维持东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程某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驳回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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