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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及一审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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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5 11: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以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名义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大连劳动仲裁局驳回员工的仲裁请求,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相关月份工资,最后员工诉讼要求也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员工自动放弃其要求.
王希胜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
 楼主| 发表于 2008-4-5 11: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 律 意 见 书

A(中国)有限公司:
有关B与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争议一案,经研究相关材料和法律,本律师研究后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参考:
一、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合同约定
B于200X年X月X日与贵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X年X月X日到200X年X月X日。合同签定后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非经协商一致或有法定或合法的约定事由,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若贵公司中途解除合同被认定为不合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的规定,仲裁庭会撤消贵公司200X年X月X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仍维持原先的劳动关系,除非该劳动合同在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但贵公司在客观上不具有无法履行之情形。
依据劳动法及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贵公司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贵公司可以以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贵公司员工手册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违纪处罚》第四款第2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如假发票)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并应被辞退(解除劳动)情形。该理由是贵公司现在唯一的有相当的事实依据并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的理由,并与200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函件理由相一致,其他理由和依据更难以应用。
二、依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解除与B劳动关系所要关注的问题
1、贵公司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合法性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要成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必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而且内容须合法,否则不会被引用作为依据。现司法实践通常会对公司规章制度依据上述标准进行审查。
所以贵公司需要提供贵公司的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已经公示的相关证据。
2、何种程度属于“严重”情形的判断问题
什么程度属于“严重”是个难以把握和判断问题,先前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有关开除等规定已经无法适应今天的实际情况,难以适用。而对“严重”程度的判断涉及到员工和企业的利益平衡,而仲裁员、审判员的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既然贵公司把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如假发票)视为严重违反贵公司规章制度情形,应当认为只要员工有此情形就已经达到严重程度,应当作为仲裁的依据。但轻微的弄虚作假显然无法满足严重程度的要求。希望贵公司收集到足够多证据以解决B弄虚作假的性质及程度问题。
三、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如假发票)事实认定问题
弄虚作假需要主观上明知是虚假而客观为之,明知是假发票而申请公司报销显然属于弄虚作假的一种表现。所以要证明B具有虚报假发票骗取公司费用的弄虚作假行为就必须向仲裁庭提供足够证据证明B明知是虚假票据而申请公司予以报销。
贵公司已提供的票据证据分为以下五组:
1、虚报X月份餐费1张;
2、虚报X假期出租票据3张;
3、虚报200X年X月X日-X月X日在X出差期间的市内出租票据3张;
4、虚报200X年X月X日-X月X日在X、X出差期间的市内出租票据1张;
5、虚报周X、周X休息期间的出租票据6张(X月份3张,X月份3张);
6、虚报无工作任务期间出租票据6张(X月份4张,X月份2张)。
除第1份材料结合其他证据已可以认定为客观虚假外,其他证据均需要针对B可能的抗辩理由补充证据以证明客观其为虚假而且其明知为虚假。第2、5组B可能的抗辩理由为:休息期间加班,因为她是不定时工作制。第3、4组其已提出的理由是出差期间曾回到大连市内。第6组证据其会抗辩为有工作任务而不是无工作任务。而依法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依据负有举证责任,否则面临不利后果。
故针对B可能的抗辩理由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加以充分准备,以确保胜诉。第2、5组需要收集其期间未工作或不可能工作等证据。第3、4组需要继续收集其未回市内等证据。第6组需要收集其的确无工作任务之证据。
四、先前贵公司行为有可能存在的问题
1、贵公司200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函件中表述了3个理由,其中2个理由不具有事实或法律依据,仲裁庭可能会质疑贵公司最初解除合同的真正动机。如果有质疑,需要对此有个恰当的解释。
2、200X年X月X日贵公司《对律师函的回函》表示X月X日的函件是要与X“协商解除合同”,而且支付了2个月的补偿款和1个月的代通知金,这可能会令仲裁庭怀疑贵公司当初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充分和正当。如果有质疑,需要对此有个恰当的解释。
3、贵公司保存的劳动合同没有B签字,尚不清楚其后果。
对于第1、2问题,除恰当解释外,充分证明B严重弄虚作假是关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
王希胜律师
200X年X月X日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8-4-5 11:49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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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5 11:19:11 | 显示全部楼层
答 辩 状(劳动仲裁阶段)

申诉人:        B
被申诉人:A(中国)有限公司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一案,现被申诉人答辩如下:
依据《劳动法》、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及被申诉人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申诉人系依法解除与申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申诉人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得到仲裁庭支持,申诉人的仲裁请求应当被驳回。
一、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依据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第2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诉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解除了与申诉人间的劳动合同。
二、申诉人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行为属于严重违反被申诉人企业规章制度
依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附件即被申诉人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违纪处罚》第四款第2条: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如假发票)属于严重违反被申诉人企业规章制度并应被辞退(解除劳动)情形。
被申诉人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进行了公示,为申诉人所接受。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将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0X年X月X日被申诉人主持的谈话中申诉人也明确表示:接受通报内容,同意按员工手册处分。
包括申诉人在内的员工同意并遵守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是被申诉人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合同附件员工手册对何种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做了明确规定,申诉人对此明知并应知违反相应规定的后果。该些规定的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故其合法有效,其对被申诉人所有的员工均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束力,应当作为本仲裁案件裁决的依据。
三、申诉人在其提供给公司的报销票据上长期、连续、多次的弄虚作假,意图用假发票骗取公司费用,具体表现在于:
1、虚报X月份餐费1张;
2、虚报X假期出租票据3张;
3、虚报200X年X月X日-X月X日在X出差期间的市内出租票据3张;
4、虚报200X年X月X日-X月X日在X、X出差期间的市内出租票据1张;
5、虚报周X、周X休息期间的出租票据6张(X月份3张,X月份3张);
6、虚报无工作任务期间出租票据6张(X月份4张,X月份2张)。
依据被申诉人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只要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虚报假发票)等行为,不论数量多少,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现申诉人长期、连续、多次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情节特别严重,被申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希望仲裁庭依法维护被申诉人企业的合理经营管理秩序、维护被申诉人的合法权益,驳回申诉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诉人:A(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200X年X月X日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8-4-5 11:26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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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5 11: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答 辩 状(法院诉讼阶段)

答辩人(被告):A(中国)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原告):B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依据《劳动法》、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答辩人公司的规章制度,答辩人系依法单方解除与被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得到支持,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一、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第2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答辩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解除了与被答辩人间的劳动合同。
二、被答辩人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答辩人的企业规章制度
依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附件即答辩人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违纪处罚》第四款第2条: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如假发票)属于严重违反答辩人企业规章制度并应被辞退(解除劳动)。
答辩人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进行了公示,为被答辩人所接受。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将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员工手册中有关辞退(解除劳动)情形的规定等同于约定,被答辩人应当遵守。200X年X月X日答辩人主持的谈话中被答辩人也明确表示:接受通报内容,同意按员工手册处分。
包括被答辩人在内的员工同意并遵守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是答辩人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合同附件员工手册对何种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做了明确规定,被答辩人对此明知,并应知违反相应规定的后果。该些规定的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故其合法有效,其对答辩人所有的员工均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束力,应当作为本诉讼案件判决的依据。
三、被答辩人在其提供给公司的报销票据上长期、连续、多次的弄虚作假,意图用假发票骗取公司费用,具体表现在于:
1、虚报X月份餐费1张;
2、虚报X假期出租票据3张;
3、虚报200X年X月X日-X月X日在X出差期间的市内出租票据3张;
4、虚报200X年X月X日-X月X日在X、X出差期间的市内出租票据1张;
5、虚报周X、周X休息期间的出租票据6张(X月份3张,X月份3张);
6、虚报无工作任务期间出租票据6张(X月份4张,X月份2张)。
7、在上述X月份票据中的4张票据上被答辩人自行填写虚假日期。
依据答辩人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只要弄虚作假,有骗取公司费用(虚报假发票)等行为,不论数量多少,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现被答辩人长期、连续、多次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情节特别严重,答辩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四、答辩人系单方决定并通知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被答辩人已经严重违反答辩人的企业规章制度,对此类员工企业不可能与其保持劳动关系而不做处理。
2、答辩人于200X年X月X日与被答辩人谈话后就正式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相关客户,停止被答辩人的工作,随后答辩人将解除劳动劳动的书面决定通知了被答辩人。对此决定答辩人从未变更或撤消。
3、但被答辩人拒绝接受决定并仍坚持到公司来,为此双方产生冲突几次报警。被答辩人之后向公司上层申述,此期间答辩人也进行了复核,进一步发现被答辩人更多的弄虚作假,虚报假发票情形。
4、2007年X月X日答辩人维持了X月X日的决定,再次书面决定单方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并陆续终止了答辩人各类保险待遇。200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列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个理由,并明确表明:自200X年X月X日起正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劳动合同关系。考虑到不引起矛盾激化、维护彼此声誉等原因,答辩人在法律规定之外特意给被答辩人3个月的工资以做安慰,并一再表达了和解之意愿,但却被被答辩人所误解,实在遗憾。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庭依法维护答辩人企业的合理经营管理秩序、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A(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200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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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5 11: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代 理 词(法院诉讼阶段)

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一案,现被告答辩如下:
依据《劳动法》、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及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告系依法单方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具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得到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被驳回。
一、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第2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解除了与原告间的劳动合同。
二、原告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被告的企业规章制度
依据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附件即被告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违纪处罚》第四款第2条: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如假发票)属于严重违反被告企业规章制度并应被辞退(解除劳动)。
被告所依据的员工手册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并进行了公示,为原告所接受。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一条约定将员工手册作为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即员工手册中有关辞退(解除劳动)情形的规定等同于约定,原告应当遵守。200X年X月X日被告主持的谈话中原告也明确表示:接受通报内容,同意按员工手册处分。
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同意并遵守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是被告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的前提。劳动合同附件员工手册对何种情形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应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做了明确规定,原告对此明知,并应知违反相应规定的后果。该些规定的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故其合法有效,其对被告所有的员工均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约束力,应当作为本诉讼案件判决的依据。
三、原告在其提供给公司的报销票据上长期、连续、多次的弄虚作假,意图用假发票骗取公司费用,具体表现在于:
1、虚报X月份餐费1张;
2、虚报X假期出租票据3张;
3、虚报200X年X月X日-X月X日在X出差期间的市内出租票据3张;
4、虚报200X年X月X日-X月X日在X、X出差期间的市内出租票据1张;
5、虚报周X、周X休息期间的出租票据6张(X月份3张,X月份3张);
6、虚报无工作任务期间出租票据6张(X月份4张,X月份2张)。
7、在上述5月份票据中的4张票据上原告自行填写虚假日期。
依据被告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只要弄虚作假,有骗取公司费用(虚报假发票)等行为,不论数量多少,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应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现原告长期、连续、多次弄虚作假,骗取公司费用,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四、被告系单方决定并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1、原告已经严重违反被告的企业规章制度,对此类员工企业不可能与其保持劳动关系而不做处理。
2、被告于200X年X月2X日与原告谈话后就正式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并通知了相关客户,停止原告的工作,随后被告将解除劳动劳动的书面决定通知了原告。对此决定被告从未变更或撤消。
3、但原告拒绝接受决定并仍坚持到公司来,为此双方产生冲突几次报警。原告之后向公司上层申述,此期间被告也进行了复核,进一步发现原告更多的弄虚作假,虚报假发票情形。
4、200X年X月X日被告维持了X月X日的决定,再次书面决定单方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陆续终止了被告各类保险待遇。200X年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列明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个理由,并明确表明:自200X年X月X日起正式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考虑到不引起矛盾激化、维护彼此声誉等原因,被告在法律规定之外特意给原告3个月的工资以做安慰,并一再表达了和解之意愿,但却原被告所误解,实在遗憾。
综上所述,希望法庭依法维护被告企业的合理经营管理秩序、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A(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200X年X月X日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8-4-5 11:45 A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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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4-5 11:41: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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