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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认定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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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3 16: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不要听信老板的许诺,该走的程序一定要走,过了工伤认定1年的时效,合法权益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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