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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性肝损害医疗事故鉴定会上的陈述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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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3 14: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述词

尊敬的各位医学会鉴定专家:
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委派我作为患方代理人,参与本案有关的诉讼及鉴定活动,通过多次开庭审理及司法鉴定,患方认为,医方存在重大的医疗过错,给患方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现就本医疗纠纷的情况陈述如下:
一、        医方存在重大医疗过错。
1、在患方住院医疗期间,医方用药方案存在过错。医方联合用药持续时间长,剂量大,最多时达到5药联合,采用冲击疗法,并配合强的松使用。从入院的3月7日到3月19日出院,从3月19日出院后按医嘱多药联合使用至4月2日入住大连金州医院,大剂量未减,也未在患者肺结核明显好转同时存在一定程度的肝功能损害时,视情况调整药量、用药方式、用药品种,而是一味的要求患者大剂量不间断的联合服用对肝有明显损害的药物,并要求患者出院后再联合服用6个月。
对于异烟肼,国家药典要求通常服用3个月后病情相对稳定后,可改为冲击疗法。而医方一开始就采用冲击疗法,改变生产厂家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1次1粒,1日3粒为1次4粒,1日1次。同时,医方使用的剂量明显超过厂家说明书上规定的剂量标准。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使用说明书是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定的法定文件,是经过长期、严格的药品临床研究才确立下来的,是对病人进行治疗的合理、安全的用药剂量,在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该说明书的规定。本起医疗行为中医方在此方面存在重大过错,违规调整用药剂量、用药方式。
2、医方在患者出院及后续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
医方在患者病情并未完全康复情况下,以病情平稳为由,草率决定患者于同年3月19日出院。出院时,医方给患者开出了大量抗结核药品让患方带回家服用,并且未要求患者随诊,定期回医院查肝。要求患者出院后将利福平、异烟肼、吡嗪酰胺、抗痨胶囊等药品多药联用,并且继续采用冲击疗法。其开出的抗结核药品数量及在医院剩余的药量有的可供患方服用近两个月,如异烟肼、吡嗪酰胺、抗痨胶囊,而利福平则足够患者服用3个月以上,这不是一种对病人负责任的态度,也有违医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3、医方不遵守医疗常规,未能密切监测病人病情变化、谨慎用药。特别是在联合用药情况下,医方作为专业医院、专业医务人员,缺少专业的审慎态度,抗结核药物有较严重的肝毒性,医方应对此有深刻的了解。针对有肝脏严重不良影响的药物,在联合应用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用药。针对本患者,医方在患者住院及出院期间未能及时监测有关患方肝功能损害情况,同时决定采取有效的保肝治疗措施,应用有效的药物进行保肝治疗。在未对患者进行有效指导的情况下,比如在患者出院时明确交待出院注意事项,定期检查肝功能情况。实际上医方并没有采取这一审慎的医疗态度,让患者在未有医生监护、密切观察下自行服用治疗,完全是致患者的健康与安全于不顾。
4、医方治疗方案应根据病人体质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患者入住医院后,医方仅在3月8日和3月12日对患者检查肝功能情况,在12日到19日间未做相关检查,并且在患者出院继续服用抗结核药物期间,并未告诉患者要定期回院检查肝功能。令人吃惊的是,在3月12日查肝后患者肝功能已经出现了异常,此时服用抗结核药品仅四天,但这并未能引起医方重视,调整药量,及时再复查肝功,监测肝功能变化情况。医方在患者于3月19日出院时,此时与前次复查肝功时间间隔应为7天,在未对患者检查肝功能的情况下在“出院小结”中认为:药物副作用为无,让患者按医嘱继续大剂量的服用药物。患方服用四天就出现了肝功异常,再次大剂量服用有严重肝毒性的抗结核药物,患者的肝功能怎么可能是正常的呢?患方由此可以看出医方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由于医方的这种行为,致使患者服用抗结核药物导致肝损害产生并加重,同时未能及时进行有效治疗。
二、        医方医疗行为与病人的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患方于2001年3月8日经检查肝功能正常,在X医院及出院后按医方医嘱服用了大量对肝功能有损害的抗结核药物后出现黄疸症状,4月5日停止抗痨治疗,在随后的7家医院均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因此患者的药物性肝损害是X医院用药造成的,与X医院医院治疗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三、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医方应当将有关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后果、医疗注意事项等及时告知患者,比如针对本医疗纠纷,对于服用利福平、异烟肼等药品的副作用,服用该药品的注意事项等未能告知患者。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使患者无法有效观察身体、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措施,如就医;患者无法合理选择治疗方案、药品,侵犯了其医疗选择权。
四、大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曾经组织过相关医疗专家于2003-2004年进行过司法鉴定,其结论为:结核病医院存在不慎用药而引起患者药物性肝损害。
综合前述情况,患方认为,医方医疗行为存在严重医疗过错,给患方身体上、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的痛苦,经济上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失。患方认为,本医疗纠纷构成医疗事故。
患方确信各位专家能依法做出公正的鉴定结论。
谢谢。
患者代理人: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 王希胜律师

2007年3月28日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8-8-13 02:13 PM 编辑 ]
 楼主| 发表于 2008-8-13 14: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医疗鉴定代理观点

一、患者入住X医院后于2001年3月8日查肝正常,在X医院及出院后按医嘱服用了大量对肝功能有损害的药物后出现黄疸症状,4月5日停止抗痨治疗,后在随后的7家医院均诊断为药物性肝损害。因此患者的药物性肝损害是X医院用药造成的,与X医院医院治疗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X医院未能谨慎用药,存在医疗事故
1、X医院未能密切观察、谨慎用药。特别在联合用药情况下,作为专业医院、专业医务人员,缺少专业的审慎态度,在用同一器官有不良药影响的药物联合应用存在不慎用药的事实和客观结果,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用药。
2、X医院联合用药持续时间长,剂量大,最多时达到5药联合,采用冲击疗法,并配合强的松使用。从入院的3月7日到3月19日出院,从3月19日出院后按医嘱多药联合使用至4月2日入住大连金州医院,大剂量未减,也未在患者肺结核明显好转后视情况调整药量、用药方式、用药品种,而是一味的要求患者大剂量不间断的联合服用对肝有明显损害的药物,并要求患者出院后再联合服用6个月。
3、对于异烟肼,其要求通常服用3个月后病情相对稳定后,可改为冲击疗法。而X医院一开始就采用冲击疗法,改1次1粒,1日3粒为1次4粒,1日1次,而且剂量超过厂家说明书上规定的剂量。
三、X医院未能定期、及时查肝并做血液检查
1、X医院仅在3月8日和3月12日查肝,在12日到19日间未能查肝,并且在患者出院时并未告诉患者要定期回院查肝,致使患者在3月13日至4月3日入住大连金州医院21天的时间内未能查肝,以至患者药物性肝损害产生并加重,延误治疗。
2、在3月12日查肝后主治医生X医生告诉患者其肝功能有些异常,但这并未能引起医生重视,及时再查肝。
3、X医院在患者3月19日出院在未查肝的情况下在“X出院总结”中武断认为:药物副作用为无,使患者被蒙蔽,按医嘱继续大剂量的服用药物。
四、X医院在患者出院及后续行为存在过错
1、X医院在患者病情并未完全康复情况下,以病情平稳为由,草率决定患者出院。
2、X医院给患者开出了大量药品回家服用,并且未要求患者随诊,定期回医院查肝。其开出的药量及在医院剩余的药量有的够患者服用近两个月,如异烟肼、吡嗪酰胺、抗痨胶囊,而利福平足够患者服用3个月,这违反医疗常规。
3、X医院要求患者出院后将利福平、异烟肼、吡嗪酰胺、抗痨胶囊等药品多药联用,并且继续采用冲击疗法。在明知利福平与异烟肼合用肝功能异常明显的情况下,让患者在未有医生监护、密切观察下自行服用治疗,完全是致患者的健康与安全于不顾。
4、X医院在患者住院及出院期间未能很好配合药物进行保肝,未采取有效的保肝治疗措施,风险明显认识不足。
五、X医院未能在患者住院及出院服药期间告知患者服用利福平、异烟肼等药品的副作用,未能告知患者相关风险,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使患者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如就医;同时使患者无法选择治疗方式、药品,侵犯了患者的选择权。
六、大连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曾经组织过相关医疗专家于2003-2004年进行过鉴定,其结论为:X医院存在不慎用药而引起患者药物性肝损害。


患者委托代理人:王希胜律师

2007年3月28日

[ 本帖最后由 王希胜律师 于 2008-8-13 02:10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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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8-13 14:07:06 | 显示全部楼层
陈述词(补充)

患者在2001年3月19日从大连市X出院时,曾找过该院X医生,咨询出院后治疗意见,X没有介绍各种药物的作用及毒副作用,以及出现不良反应时应该采取何种正确处理措施,也没有给患者留下医嘱。患者在出院后按医嘱用药,由于缺少医生的正确指导,导致后来病情急剧恶化.
患者自2001年3月19日从大连市X所出院后,在随后持续治疗及就诊过程中,曾数次与该院原主治大夫X电话联系,介绍病情变化,咨询治疗意见.患者明确介绍本人出现黄疸乏力等症状,X没有给出正确的黄疸乏力等症状产生可能源于服用抗痨药物治疗而产生这一直接原因,以及应该采取的正确合理就医指导意见,未能及时停止减轻药物性肝损伤的进一步发生,降低消除身体的不良反应,耽误了患者恢复损伤的最佳时机,给患者后续治疗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给患者本人带来了极大的身体及精神上的痛苦.
患者在金州区中心医院出院后转诊到大连六院前曾经专程到大连市X所门诊处咨询X医生,X医生并未下楼接见,只是电话通知患者到大连六院就诊,并未交代任何注意事项.作为专业医生孟应该很清楚服用各种抗痨治疗药物的注意事项,可能产生的不良反映,以及应该采取的相应处理措施,并给出及时正确的就诊意见.遗憾的是孟并没有体现出他的专业性,也没有体现出对患者应有的负责态度.
按常规,抗痨治疗采用强化治疗,可采用两种或3-4种抗痨药物联合应用,第二线抗结核药物应慎用.患者在大连市X所就医期间该院直接采用异烟肼、利福平、链霉素、抗痨胶囊、吡嗪酰胺、立复欣多种药物联合治疗,各种药物用药量均达到或超出药品最大用药量;其中抗痨胶囊、吡嗪酰胺、立复欣等属于第二线抗结核药物,具有较大的毒副作用;链霉素在与其它抗结合药物联合使用时,会显著增强药效,同时也显著增强药物的副作用,加重肝损伤;该院在采用上述药物同时,采用强的松加强治疗.强的松属激素类药物,具有较强的增强药效作用,同时也增加药物损伤的程度.在许多医院医生采用该药均十分慎重.患者在大连市X所采用这些强化用药措施缺乏慎重考虑,没有充分合理依据.




患者:

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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