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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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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3 14: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于2001年10月份左右开始在被告单位从事木工工作至今,始终未签定劳动合同,月平均工资为1000元...。
2006年6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在木工车间从事工作时发生事故...。2007年2月8日经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07年3月27日经大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认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依据医嘱休养6个月,被告仅支付了3个月工资...。其余款项原告虽然向被告多次反复讨要,...。原告因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已向被告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大劳发(2003)122号文提出第1部分各项要求。
2006年2月份工资1000元被告拖欠至今未支付。
因被告未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有权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原告在被告处工作7年零4个月,故要求7个半月经济补偿,即7500元。
因被告未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大连政府36号文)规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1个月工资,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应当双倍支付本人工资,即5个月工资。合计6000元。



受理法院:大连金州区人民法院
2008年3月11日
 楼主| 发表于 2008-9-11 09: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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