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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特点、原因、后果及其对策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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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08: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离婚案件特点、原因、后果及其对策的分析
作者: 宋珺梅 刘慧   

    近几年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中发现,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2006年至2008年离婚案件与上年度相比分别上升5%、10%、4%。形形色色的离婚现象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为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审判离婚案件的经验,近日,该院对2006年至2008年以来离婚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离婚案件的特点


   1、在总的离婚案件中农村离婚案件所占比例较大。2006年受理离婚案件250件,农村离婚案件有221件,占88.4%;2007年受理离婚案件275件,农村离婚案件有239件,占86.9%;2008年共受理离婚案件286件,农村离婚案件有203件,占71%。


   2、当事人年龄偏小,结婚时间较短。据调查统计,有一部分人未达婚龄,最小的实际年龄16岁。结婚不到一年占5%;结婚1至3年的占15%;结婚3至5年的占30%;结婚5至10年占25%;结婚10至20年的占16%;结婚20年以上占9%。


   3、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所占比例较大。2006年外出务工人员占离婚案件的62%,2007年占68.2%,2008年占74%。


   4、女性提出离婚占比例大。2006年受理的离婚案中,女性提出离婚的占50.2%;2007年受理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占54.6%;2008年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占60.4%。


   5、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较多。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未进行结婚登记就按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同居生活的,2006年占10.6%;2007年占12.4%;2008年占10.8%。审理过程中,查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重婚行为,而其本人却并不认为自己已违法犯罪。


    二、离婚产生的原因


   1、外出打工,出现婚外情,占离婚案件的36%。外出务工家庭大概分三种类型,单一外出型、双方外出型、轮流外出型。这三种情况无论哪一种夫妻二人都难以有相聚的机会,长期的分居生活,难以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这种不牢固的婚姻能否经得起外界环境的冲击就可想而知了。一些青年留恋外面的生活条件,不思返乡,天长日久,产生婚外情。或者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不归,对家庭、孩子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提出离婚。


   2、草率结婚,缺乏婚姻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而导致离婚的占23%。因为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相处时间短,婚姻基础差,视婚姻为儿戏,在没有完全了解对方的情况下就草率登记结婚。此类婚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夫妻双方大都是经人介绍相识的,少部分属于自由恋爱。


   3、由于违法犯罪而导致离婚,这类离婚案件在约占13%。男女一方或双方有的法律意识不强,有的道德品质败坏,违反婚姻法,如同居生活、无效婚姻、重婚而造成原、被告双方离婚。或者是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另一方起诉离婚。另外农村还有少量包办、买卖婚姻现象,夫妻间没有真正的感情基础。


    4、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离婚,占离婚案件的10%。这类离婚案件有增无减。一方经常打骂虐待另一方,另一方因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特别是在农村,受封建思想、文化差异的制约,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肆意虐待,女方长期饱偿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最终导致婚姻破裂。


   三、离婚产生的后果


    1、夫妻自身造成创伤。离婚对人来说是一项不小的打击,也是生命中的一个危机,面临到的问题需要去处理和调适,恢复原有的生活能力和适应力。离婚后一段期间可能会出现情绪低落,对自己没有信心,感觉整个人没有价值,不想与外人接触等现象。离婚的改变,使得单亲,尤其是女性,特别赶到焦虑与沮丧;他们亟需社会提供感情上与实质上的协助。


    2、子女的成长带来困扰。这种影响甚至比对当事人更严重。他们不仅受到离婚前种种纷争的困扰,也必须因离婚而改变生活型态。离婚对子女的影响,依性别与年龄而异,学龄前的男孩与女孩反应相似,他们赶到被抛弃的恐惧,并且较为依赖,有退缩行为。男孩与同学的关系富有攻击性,或不愿接触他人,但长大后似乎较不易与女性建立关系。女孩对父母的离婚较能适应,童年与青少年时期表现不错,但成人以后父母离婚的女性多半早婚,并且很快地就以离婚收场。


    3、子女的抚养出现问题。大多数获得子女监护权的离婚妇女也可拥有抚养费。然而,也有少数未获监护权的离婚妇女须向前夫支付抚养费;而离婚的时间越长,抚养费与探视的比例就越低。


    4、家庭经济遭受危机。离婚将改变所有家庭成员的经济条件。一般而言,离婚双方收入都会减少。然而,由于监护权归属问题,使得女方的生活水准多半下降。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女性外出工作的比例不高,尤其是家中有幼儿者;即使外出工作,女性的收入也较低。


    5、家庭交际圈造成负面影响。 离婚大幅影响当事人的社交生活。通常交友的范围会缩小,大都会脱离对方的生活圈,需要自己再去拓展;不过离婚者所承担的社会压力会比较大,担心别人的看法和批评,以及孩子在学校或社区所遭受到的异样眼光。


    四、对 策


    1、家庭暴力案件中,积极推行证人作证制度。在涉及保护妇女权益的家庭暴力案件中,案件的知情人由于种种原因大多不愿意出庭为女方作证,使受害妇女合法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法官针对证人不愿作证的不同情况,分析证人的基本心态,作必要的宣传教育工作,消除其思想顾虑,同时落实证人作证的补偿措施,使证人能够出庭为受害妇女作证。对于涉及案件主要事实的主要证人经作工作后仍不到庭作证的,如长期与案件当事人相处的邻居、亲朋好友,他们对男方是否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比较了解,但因为顾虑到邻居关系或亲朋关系,不愿出庭作证。法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得证言,再交由当事人质证。


    2、强调“儿童利益最大化”,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措施。


    坚持“调解和好为重,维护家庭稳定”的审判原则,将调解离婚当事人的和好工作放在首要地位。在调解过程中针对夫妻间存在的主要矛盾进行分析,找到婚姻冲突的症结所在进行调解,抓住父母关爱子女这一心理,使其处理好人性和亲情的关系。同时抓住“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的原则进行调解,父母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并充分利用现实生活中离婚及单亲家庭给孩子带来的严重的负面影响,并且结合离异家庭子女犯罪率高这一社会现象,劝原被告“为了孩子”,和好撤诉中,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结婚要慎重,离婚更要慎重。


    3、强化庭前指导,提高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使当事人了解“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法院向其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几方面提供证据,如要求当事人提供婚前感情基础方面的证据、婚后相处情况的证据、婚姻现状及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财产及债权、债务方面的证据、子女抚养能力方面的证据及其他有关证据。并告知当事人对自己无力提供的一些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4、解决财产权保护难的措施。


    首先,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妇女对男方财产不清楚,对于其不能提供的证据,只要其提供证据线索,即认为已举证,具体证据由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然后再由双方进行质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


    其次,在离婚案件中,充分考虑妇女对家庭的隐性贡献,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向妇女释明,妇女因其对家庭的隐性贡献,有权要求男方给予适当补偿,并支持妇女的这一主张。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付出是无法用货币来衡量的,在离婚时,应当充分肯定女性对家庭的情感付出,由男方给予妇女适当的补偿。


    5、解决过错损害赔偿难的措施。不忠行为一般比较隐蔽,取证难度很大,我国法律也没有赋予公民足够的取证权利,这也是法律的不足之处。所以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离婚诉讼中对受害方的取证权限上和证据的采用上给予支持。


    首先,对证明“与他人同居”这一事实的证据采信上从宽把握。在女方举出初步证据和损害后果后,由男方就女方提供的初步证据如相关照片、录像、书信、手机短信息、悔过书、证人证言等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不存在过错行为。如男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则对女方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推定其存在过错行为。另外,对受害方提供的偷拍、偷录证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对于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证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作为定案证据。


    其次,适当扩宽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财产关系、契约关系,而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或伦理关系。夫妻关系中一方对他方享有绝对的、排他的、专有的感情寄托及性权利,是构成婚姻大厦的基石。实践中有的男当事人虽未“持续稳定”地与他人共同居住生活,但与婚外异性存在着经常性的不正当性关系,这种行为已严重损害了女方的权利,给妇女千万财产和精神损失,对这种男方种可适当给予女方损害赔偿。


    总之,在离婚案件审理中要加大调解力度,审判中应贯彻和体现“能调则调,多调少判”原则,努力树立全案调解的观念,对每个离婚案件均着重调解,决不放弃,促成双方和解。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教工作,给当事人解释法律,阐明离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危害,促使案件调解成功。不论是调解解除婚姻关系,还是调解维持婚姻关系,都能够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缓和,从而促进了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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