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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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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5 09:0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系交通事故死亡人A父母,因不服普兰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告知书,特提出复核申请,要求撤消该告知书。
一、认定A超速行驶错误。
A车速并未超过限定,认定A超速行驶证据不足。事发A所驾车辆重载,正处下坡,减速行驶理所应当,当时车速并不快,无超速,案卷中测速报告有误。
二、B所驾车辆严重超载。
B所驾车辆载有钢筋盘圆,估计有35-40卷,每卷重2吨,合计载重约70-80吨,超过限制。对此普兰店交警部门未做调查证实。事发现场照片可以印证此点。
三、B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闯红灯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根本原因,并且严重超速,应当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
A驾驶车辆绿灯正常通行,所驾车辆已过黑大线中心线,B驾驶车辆闯红灯并严重超速,撞在A车辆尾部。
事发后A父母赶到现场质问B时,B对自己闯红灯行为予以了默认,事后同意承担80%责任。
目击证人C证词也证明此推断。
A一贯谨慎驾车,无违章记录,其不会违反交通信号规定。
四、虽然该起事故案发路口无监控拍照装置,但办案单位未能认真充分调查、收集、核实证据来认定事实,草率认为无法查证事故真想,未能认定责任。
希望大连市交警支队能认真研究案情,充分调查证据,严密推断,得出公正客观结论。
基于上述理由提出复核申请,请依法处理为盼。

此致
大连市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2008年11月18日

复核申请人代理人为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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