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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加强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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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09: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加强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3/01【颁布单位】 大政办发[2005]28号【失效日期】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城市公共、公益设施服务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加强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有关建设和设计规范中明确要求,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要配套建设公共、公益设施 (包括与住宅房屋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与住宅区配套的道路、绿地、停车场,煤气、上下水、供热、电信、邮政、网络、电力、照明管线等)。但目前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一些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公益设施,严重影响了城市服务功能的发挥,给城市居民生活带来了不便,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坚持公共、公益设施优先建设使用的原则,切实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中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张东伟律师编辑

二、在中山区、酉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均应严格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搞好城市公共、公益设施配套建设。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公共、公益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使用。中小学校等独立设施及各种配套管线应先行建设。

四、城市公共、公益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城市公共、公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用途。

五、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市公共、公益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时,要做好对城市公共、公益设施规划设计情况的审查,把好规划审批关;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公共、公益设施,提高城市服务功能,完成城市建设申公共、公益设施的规划编制工作。国土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检查城市公共、公益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中,要检查城市公共、公益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同时使用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建设项目监管时,要重点了解城市公共、公益设施的建设情况。

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城市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中,要认真贯彻《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行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4)47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验收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建委(2005)6号),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在各环节上严把管理关,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六、凡违反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在城市房地产开发中未配套建设,或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和改变公共、公益设施用途的,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土地储备交易机构将取消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中的投标和竞买资格。

七、市区外的县(市)区城市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管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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