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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如此巧取豪夺式执行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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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16:4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在对葫芦岛市恒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恒泰公司)执行过程中,为帮助关系人即申请执行人沈阳盛中联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沈阳盛中联公司)通过执行巧取豪夺巨额不义之财,将葫芦岛恒泰公司拥有的至少市值84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土地使用权,大幅度压价评估至410万元,而后安排了3次所谓的拍卖流标(流拍),接着作出执行裁定,将该公司的上述财产,仅以所谓的第三次流标价209万余元,交给了沈阳盛中联公司,用以抵偿绥中县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绥中恒泰公司)所欠该公司的136万余元债务及利息。在超低价的评估结果出笼后,葫芦岛恒泰公司立即提出了异议,要求重新进行评估,但遭到该法院拒绝。近一年来,该公司一直在进行申诉,要求纠正对其财产的错误执行,但该法院置之不理。

           

遭受评估“大杀价”

2007年2月9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作出(2007)葫民一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是:1、绥中恒泰公司向沈阳盛中联公司给付欠款136.37万元及利息;2、葫芦岛恒泰公司及房贺忠(绥中恒泰公司经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后,原、被告诸方均没有上诉。

根据沈阳盛中联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于2007年9月17日作出(2007)葫执字第87号执行通知书。2007年11月6日和11月20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发出第86号《鉴定委托书》,委托阜新世纪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新世纪咨询公司)和阜新金衡不动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衡评估公司),对该法院超标的数倍查封的葫芦岛恒泰公司的1152平方米房屋(营业室)建筑物和77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

但是,阜新世纪咨询公司和金衡评估公司除对葫芦岛恒泰公司被查封的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外,还将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未委托的该公司未被查封的财产,计有车间(1012.8平方米)、门卫(20平方米)、围墙和电动门,也纳入了评估范围。2007年12月8日,阜新世纪咨询公司和金衡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结果为:葫芦岛恒泰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营业室、车间、门卫、围墙、电动门)的公开市场价为301万元,77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公开市场价为155万元,合计为456万元,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快速变现价为271万元,77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快速变现价为139万元,合计为410万元。

葫芦岛恒泰公司认为,这个评估报告大幅度压低了该公司被评估财产的价值,不符合当地市场价格,评估价连这些财产实际价值的一半都不到。因此,该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向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执行局递交了申请书,要求重新进行评估。

         

法院拒绝重新评估

葫芦岛市房地产评估行业资深人士指出,阜新世纪咨询公司和金衡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对葫芦岛恒泰公司的房屋建筑物的估价,远低于成本价。A、上述评估报告称,该公司营业室的成本费用为1280元/平方米,全部成本加上预期利润的评估单价为1650.97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190万元。但是,该营业室为二层混合结构,楼内中间为单层大厅,不锈钢架玻璃顶棚,毛石混凝土基础,承重红砖墙结构,层高3米,内墙部分刮大白,外墙正面玻璃墙,贴大理石墙砖,不锈钢成品门,塑钢窗,大理石地面,屋面钢性防水,屋顶隔音板吊顶,上下水畅通,装饰电器。该营业室的成本价,应在2000元/平方米以上;B、上述评估报告称,该公司车间的成本费用为850元/平方米,全部成本加上预期利润的评估单价为1048.69元/平方米,评估总价为106万元。但是,该车间为单层排架结构厂房,内墙两侧有加强牛腿,毛石混凝土基础,承重砖墙结构,层高7.5米,内外墙涂料,铁门,塑钢窗,水泥地面,屋面为轻钢彩板,上下水畅通。该车间的成本价,应在1700元/平方米以上。

2、对葫芦岛恒泰公司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未依照当地定级估价标准。上述评估报告称,该公司拥有的77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属兴城市4级工业用地,依据辽国土资发(2007)97号文《关于公布临时调整后全省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通知》,兴城市4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181元/平方米,结合该宗地实际使用情况,综合测算地价为199元/平方米,地价总值为155万元。但是,上述7778平方米土地是兴城市的2级工业用地,应执行《葫芦岛市城市土地定级估价》规定,因紧靠绥中县城,亦应参照该县城基准地价,加上此宗土地早已是开发了的熟地,其地价应超过400元/平方米。

3、对葫芦岛恒泰公司房地产的评估有漏评。该公司的7778平方米土地原为生地,经人工、机械平整为熟地。评估报告对此未作评估,而且对7778平方米土地的水泥地面(场坪)也未作评估。

针对葫芦岛恒泰公司对评估报告提出的异议,阜新世纪咨询公司和金衡评估公司在当天就作出了答复,认为评估方法合适、价格计算合理、评估结论正确。但是,对葫芦岛恒泰公司营业室的成本价为何被评估计算为1280元/平方米,对车间的成本价为何只被评估计算为850元/平方米,答复没有提出依据;对该公司77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价格评估,为何不执行《葫芦岛市城市土地定级估价》,以及未计算此宗土地的平整费用,答复也没有提出说法。2008年10月22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作出(2008)葫执二监字第8号《驳回通知书》,以评估机构已对该公司提出的异议作出了答复,以及认为在评估中没有违法之处为理由,拒绝了该公司提出的重新进行评估的要求。

那么,对阜新世纪咨询公司和金衡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应不应当重新进行评估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阜新世纪咨询公司和金衡评估公司在对葫芦岛恒泰公司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存在评估程序的严重违法,如没有依据而故意大幅度压价、超委托范围评估,不执行《葫芦岛市城市土地定级估价》规定,将葫芦岛恒泰公司的工业用地等级由2级改为4级以及漏评,凡此种种,应当重新进行评估,以维护葫芦岛恒泰公司房地产的合理价值。

据知情人透露,沈阳盛中联公司的实际掌握人杜青松与阜新世纪咨询公司和金衡评估公司有关系,所以这两家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才将葫芦岛恒泰公司的房地产价格大杀价至410万元。

为证实阜新世纪咨询公司和金衡公司对葫芦岛恒泰公司房地产的评估价太低,葫芦岛恒泰公司于2009年2月26日,委托辽宁华兴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葫芦岛恒泰公司的房地产重新进行了评估,结果是:房屋建筑物(营业室、车间)及附属设施(场坪、围墙)的估价为5108645元,777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为3305650元,合计为8414295元,即841万余元。这个评估结果还是有所低评的。

获得超额不义之财

经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委托,葫芦岛诚信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拍卖行)于2008年1月31日上午、3月18日上午、4月11日上午,先后3次对葫芦岛恒泰公司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但均无人竞买,3次拍卖均流标。第一次拍卖时,拍卖价为评估价410万元的80%,即328万元;第二次拍志时,拍卖价为328万元的80%,即262.4万元;第三次拍卖时,拍卖价为262.4万元的80%,即209.92万元。第三次的拍卖价209.92万元,也就是这一次的拍卖流标价。

那么,三次拍卖为何无人竞买呢?这当中大有“猫腻”。原来,在三次拍卖的每次拍卖前,诚信拍卖行都提前半个月以上,在《葫芦岛日报》上刊登了《拍卖公告》,算是完成了公告程序。但是,由于《葫芦岛日报》发行量有限,很少有人注意到这个不起眼的《拍卖公告》。由于葫芦岛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和诚信拍卖行在每次拍卖前,均没有通知葫芦岛恒泰公司,使得该公司不仅失去了要求扩大拍卖公告范围的机会,包括不能在中国土地交易网、《中国国土资源报》上发布拍卖公告,也失去了参与竞买或者邀请朋友竞买的机会,因为《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可以参加竞买。”

造成无人参与竞买的后果正是沈阳盛中联公司、葫芦岛市中级法院、诚信拍卖行所企盼的,因为这样一来,沈阳盛中联公司就可以借助执行程序,以136万元的债权本金,巧取到葫芦岛恒泰公司至少市值840余万元的房地产。2008年5月13日,葫芦岛市中级法院作出(2007)葫一执字第87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拍卖物经过三次降价,最后以209.92万元流标。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标价抵债。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葫芦岛恒泰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城市东辛庄镇周石村102线国道北的777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总建筑面积2164.8平方米的营业室、门卫、围墙等地上建筑物,以流标价209.92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沈阳盛中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抵偿债务,差价165637元由申请执行人返还给被执行人。”

至此,沈阳盛中联公司如愿以偿地获取了巨额的不义之财。而该公司能达到目的,完全是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巧用了执行程序所至。据了解,该公司的实际掌控人杜青松与葫芦岛市中级法院院长柴学伟有着非同一般的关系。

近一年来,葫芦岛恒泰公司一直在进行申诉,要求纠正对其财产的错误执行,但葫芦岛市中级法院置之不理。





            中国民营企业维权网  万曰林(《法制日报》原高级记者
发表于 2009-6-24 09: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配合执行最后出现此种情况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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