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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逃跑过程中踢死追赶的狼狗——本案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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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3 10:5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盗窃后逃跑过程中踢死追赶的狼狗——

本案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李全福 蒋征宇



           李某到一农家小院行窃,窃得价值2000元的财物,在离开时弄出声响,惊动了护院的狼狗。狼狗叫唤后,女主人出来,因家中无人,不敢上前抓捕,即高叫“抓坏人”,同时将系狼狗的铁链解开。狼狗窜向李某,李某逃跑心切,在与狼狗搏斗中,身强力壮的李某将狼狗踢死并逃跑,但不久被闻讯赶来的警察抓获。
    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李某入室盗窃价值2000元的财物,逃跑过程中将狗踢死,但狗不是人,属在逃跑过程中排除妨碍的行为,如逃跑过程中看见自行车挡路而将自行车推开导致自行车损坏;李某将狗踢死也是对具有攻击性的狗的正当防卫,没有当场实施暴力的故意;同时,李某踢死狗仅侵犯了财产权而没有侵犯主人的人身权。因此,本案应认定为盗窃。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看家护院的狼狗具有一定的特定性,犯罪人为了抗拒抓捕而对狼狗实施的暴力应等同于对主人实施的暴力,属刑法上规定的转化型犯罪,故本案应按抢劫处理。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论处”。本案中,李某窃取财物达2000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李某为了抗拒抓捕,主观上有摆脱狗追赶的想法,客观上又实施了踢死狗的暴力行为,有效地阻止了狗的追赶(即主人对其的抓捕行为)。从狼狗看家护院这一特性以及女主人在喊“抓坏人”的同时又解开狗链的情形来看,女主人是意图利用狗去阻拦和抓捕李某。虽然狗不能作为刑法上实施行为的主体,但狗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主人的命令去执行一些行为,如警犬追捕。因此,应将狗的行为视为女主人的意思表示的体现,狗与李某的搏斗亦可视为是主人与李某的搏斗,而将狗踢死的行为可认为属暴力行为。

    总之,正是由于狗看家护院并能接受主人指令这一特性,决定了此案中李某的行为应视为暴力抗拒抓捕,符合盗窃罪向抢劫罪转化的条件,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编后:本案有点费思量。编者以为,表面看来,犯罪人将追赶他的狼狗踢死是以暴力抗拒抓捕,但刑法规定转化型抢劫之终极目的,应是保护被害人或其他抓捕人的人身权利,而非为抓捕犯罪人。虽然狼狗是执行主人的命令而追赶犯罪人,但犯罪人对狼狗施以暴力,终究不是对人身的伤害。不然,踢死狼狗后盗窃也可定抢劫了。况且,人对狼狗的追咬有着本能的反抗,避免自己受伤也是正当的,就算是警察放警犬追捕而犯罪人对警犬施以暴力,也不能说是暴力拒捕吧。编者一家之言,供读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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