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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日本大使馆公证及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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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17: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证及认证  


    一、公证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公证是一种非诉讼活动。公证制度是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和事实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由国内涉外公证机关公证。鉴此,中国公民办理出生公证、在中国居住期间的无刑事犯罪记录公证、婚姻、亲属关系、学历、学位、技术职称或经历等公证请向国内有关涉外公证处申请。如当事人不便回国,可办理委托书授权国内亲友代办上述文书的公证。

    (一)中国驻日本大使馆主要为中国公民办理的公证种类

    1、委托书、声明书、诉状等签名属实公证;

    2、健在证明;

    3、侨居证明(永居证明);

    4、复印件与原件相符、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5、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等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国大使馆仅为居住在日本的中国公民办理公证,对日籍华人拟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不予公证(健在证明除外),请当事人先办理驻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经驻在国外交部认证后,再申办中国大使馆的认证。

    二、认证

      认证是一国的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明公证机关或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和印章属实。办理领事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出具的公证文书能为另一国有关当局所承认,不至因怀疑文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域外法律效力。

    (一)日本公民拟在中国使用的法律文书,请先办理公证机关的公证和日本外务省认证后,再申请中国大使馆认证。

    (二)根据国际惯例和中国的有关规定,中国大使馆只认证日本外务省的印章及其官员的签字属实。文书的内容由出证机关负责。

    (三)经过公证和日本外务省认证,并经中国大使馆认证的文书,不得因复印等原因任意拆装。由此可能引起的问题,乃至法律责任,应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認証とは、国家の外交及び領事機関が公証証書にある公証機関或いは領事機関の最後の署名と印章が事実であることを証明している。



領事認証の目的はその国家が発行した公証証書を他国の関係当局に承認させる為であり、書類上の署名及び印章が事実であることを証明するとともに、国外でも法律的効 力を失わないためである。



      1、日本企業或いは個人が中国で使用する法律文章を作成し、先に公証役場で公証と日本外務省で認証した後、更に中国大使館で認証する。



      2、国際間の慣例と関係規定により、中国大使館では日本外務省の印章及びその外交官の署名が事実であるという認証のみをする。文章の内容は発行機関が責任を負う。



      3、 公証と日本外務省の認証を経て、更に中国大使館の認証済みの文書は複写等の原因で自ら止め具(ホッチキス等)をはずしてはならない。これにより何らかの問題が発生した場合、その法律上のすべての責任を当事者が負うものとする。
 楼主| 发表于 2009-8-11 17: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大使馆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夫妻,如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当事人须同时到大使馆登记离婚。  
在日本市(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结婚,且双方当事人均居住在日本,如要求离婚,当事人可在日本市(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或回国办理离婚手续,我馆不受理其登记离婚申请。  

    在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登记结婚的离婚当事人,可在居住地日本市役所或区役所办理离婚手续,也可向日本家庭裁判所提出离婚诉讼。

    日本方面出具的有关离婚文书需要到中国使用,请按有关认证程序办理认证手续。

在中国国内办理离婚手续
     
    在中国国内登记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如自愿离婚,须同时到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当事人中一方或双方因故不能亲自到国内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或双方对离婚有争议的,可委托国内亲友、律师作为代理人向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委托人可到中国使、领馆办理离婚委托书公证。  

请准备的证件或证明以及所需手续
当事人的中国护照及复印件
填写《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填写《授权委托书》时,内容要准确,字迹要清楚,在使馆签字并填写当天日期。
提供《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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