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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大使馆领事部关于办理公证、认证的最新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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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1 17:2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西班牙大使馆领事部关于办理公证、认证的最新指南及公认证申请表  

2008/10/20  
  一、注意事项

  

  (一) 受理西班牙王国的公证、认证事项的申请,加泰罗尼亚自治区可去驻巴塞罗那总领馆申办。

  (二) 公证事项主要有:1.未受过刑事处分公证、2.生存(或健在)公证、3.婚姻状况公证、4.委托公证、5.声明公证、6.领事登记、7.复印件和原件相符、8.译文与原文相符等。

  (三) 认证事项:凡是到中国使用的在西班牙公证处办理的各种公证须依次送到所属自治区最高法院或公证员协会等相应机构、西班牙司法部等有关部门及外交部领事司认证,然后再到我馆办理认证。我馆所认证的文件仅起证明签字印章属实作用,其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

  (四) 颁证时间:公证、认证等证明的正常颁证时间为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申办加急件(第二、三个接待日发证)或特急件(当日发证)。

  (五) 公认证的有效期:在中国使用的证明一般有效期为半年、在西班牙使用的证明一般有效期为三个月。

  (六) 所需费用:

  公证(民事类) 20欧元

  认证(民事类) 20欧元

  认证(商事类) 40欧元

  注:加急件每份另加收急件费 23欧元

         特急件每份另加收急件费 33欧元

  

  二、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一) 西文公证

  1.凡要求对发生在国内的事实出具西文证明者(如:未受刑事处分证明、结婚证明等),须提供近期做出的国内的有关公证书并办妥双认证(即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经其授权的省级外办认证再由西班牙驻华使领馆认证)。

  2.办理领事注册,须当事人持有效护照、居留(有居留者)亲自到使馆申请。

  3.凡因更换居留证或其他原因,需办夫妻关系持续证明者,须持有效护照、居留证、结婚公证,由夫妻双方共同来使馆办理。

  4.在西有关部门登记结婚者,使馆可应其要求出具未婚声明、不发表结婚公告证明及海外择婚地点证明,须当事人持有效护照、居留证亲自到使馆申请。

  

  (二)中文公证

        凡要求对发生在西班牙的事实进行公证,出具在中国使用的各类中文证明者,具体规定如下:

1.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将西班牙民事登记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或家庭户口簿经公证翻译后,使馆做译文属实证明。

2.健在证明

        申请人需持本人有效护照、居留证和离退休证到使馆申办并填写健在确认表(注:该表即办即取,不收取费用)。

3.未婚声明、无血缘关系声明

        用于到中国办理结婚手续。须本人持有效护照、居留证亲自到使馆办理,离婚或丧偶者须提供相关证明。

4.授权委托书公证

  (1)凡委托亲友将子女带回中国或从国内带来西班牙者,须持本人、子女和受委托人的护照、居留证以及家庭户口簿,亲自到使馆办理。

  (2)凡委托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赠与、转让及出售等手续者,当事人须携带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亲自到使馆办理。

  (3)凡委托国内亲友代办离婚等民事诉讼手续或委托办理其它事项者,须本人持有效护照、居留证及所需相关材料,亲自到使馆办理。

  5.居住证明

  要证明在西班牙当地居住者,须本人持有效护照、居留证亲自来我馆办理。

  

  (三) 领事认证

  凡西班牙方面出具的、需要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文书,必须经使馆认证后方可使用。使馆只认证西班牙外交部领事司的印章和认证官员的签名属实,其文书内容由出文机构负责。任何文件如有违反我国法律、政策、规定和损害我国家、集体和公民利益的内容,使馆一律拒绝认证。使馆对国内出具的公证书不作认证。

  

  (四) 结婚、离婚登记

1.结婚登记

  申请结婚的双方均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且至少一方持有西班牙居留证,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符合以上条件的可在使馆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双方须同时来馆办理并提供如下材料:

  (1)未婚者:国内公证处出具的并经过双认证的未婚或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能证明来西时尚未达婚龄者除外);

   离婚者:离婚证原件或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

  (2)双方有效护照、居留证(有居留者)原件及复印件;

  (3)2寸合影4张。

  2.离婚登记

  大使馆只受理在本馆登记结婚且当事人就子女、财产、债务等事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申请。须申请人双方持有效护照、居留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单人照片等,亲自到使馆办理。

  3.补领结(离)婚证

  大使馆只受理在本馆结(离)婚当事人的补领结(离)婚证申请。须申请人持有效护照、居留证、结(离)婚证残件或报失单、4张合影照片等,亲自到使馆办理。

  注:结婚、离婚、补领结(离)婚证无当日急件,取件时间两周,并需双方当事人亲自取件。

  

  公认证常用申请表格

  

  1、公认证申请表(附件1)(办理公认证者均需填写)

  2、公认证申请表(附件2)(办理夫妻关系持续公证者填写)

  3、夫妻关系持续声明书(附件3)(办理夫妻关系持续公证者填写)

  4、未婚声明书(附件4)(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者填写)

  5、无血缘关系声明书(附件5)(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者填写)

  6、未婚声明书(附件6)(在西班牙办理结婚登记者填写)

  7、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声明书(附件7)(在西班牙办理结婚者填写)

  8、同意孩子来西团聚声明书(附件8)(办理孩子来西团聚者填写)

  9、在中国补办结婚证声明书(附件9)(在国内补办结婚证者填写)

       10、带孩子去中国委托书(附件10)(托人带孩子去中国者填写)

       11、带孩子回西班牙委托书(附件11)(托人带孩子回西者填写)

       12、寄养委托书(附件12)(在中国寄养孩子者填写)

       13、授权委托书(附件13)(委托在中国办理离婚等诉讼事项者填写)

       14、委托书(附件14)(除10-13者外的委托者填写)

       15、公证认证接谈笔录(附件15)(办理涉及婚姻、财产等重大事项公认证者填写)

       16、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6)(来驻西使馆办理结婚登记者填写)

       17、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17)(来驻西使馆办理离婚登记者填写)

       18、离婚协议书(附件18)(来驻西使馆办理离婚登记者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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