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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声音 网上激辩妻讨“空床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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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4 10:27: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两种声音 网上激辩妻讨“空床费”案

中国法院网昨特邀北大法学教授和妇联专家与网友一起探讨“夫妻协议究竟是好是坏”
作者:石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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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床费事件”回放

    不和我同床就付我“空床费”


    刘敏(化名)与熊小华(化名)两人于1990年结婚。自2003年7月以来,刘敏的丈夫熊小华经常不回家。于是两人商量后协议约定:丈夫如果在凌晨零时至清晨7时夜不归宿,按照每小时100元的标准支付“空床费”给妻子。这种状况持续到2004年3月份,刘敏以丈夫有外遇为由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离婚,还请求赔偿家庭暴力导致的医药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空床费”4000多元。


    2004年9月,九龙坡区法院判决二人离婚,由熊小华赔偿刘敏4000元精神抚慰金,并分割相应财产。判决后,刘敏认为“空床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两码事,为此,她上诉到市一中院。一中院终审后作出判决:刘敏提出的“空床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范畴,4000元“空床费”应予以支持。


    “空床费事件”的声音


    支持者:妻子对自己权利的保护


    支持刘敏索要“空床费”的网友认为,刘敏的这种做法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保护。夫妻之间有同居和相互慰藉的法定义务,双方约定的“空床费”实际上是一种补偿的性质。


    还有网友认为,现在有钱人越来越多如果不回家只付一定的“空床费”,是否会让许多家庭效仿,会不会越来越时兴包二奶、包二爷,如果那样社会岂不要乱套。我们能否应当采用一种方法来约束他。


    反对者:不要用法律来调节感情


    反对刘敏索要“空床费”的网友则认为,婚姻是感情的产物,婚姻领域的问题涉及感情方面的不是公权能够干涉得了的,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要试图用法律来调节社会任何范畴的问题,不要管到人家床上去。


    “空床费事件”律师看法


    这是对男方的纵容


    陈律师认为,虽然该“空床协议”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是这样的协议是对夫妻不在一起生活这种方式的一种纵容。仔细分析,这种约定违背了正常的社会公德与风俗,违背了夫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常理。空床协议背后,可能是男方更有恃无恐地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违反性道德,反正给钱就能摆平。


    “空床费事件”专家观点


    北大教授:离婚是最好的办法


    本案宣判以来,关于怎么来认定在婚姻关系中“空床”一直争论不休。在昨天的论坛中很多网友提到,“空床”到底是指“无性婚姻”、婚外情还是别的什么?


    北京大学法学院马忆南教授认为,女方当事人和她丈夫协议“空床费”这个概念并不是很准确。因为“空床”无非想说明夫妻同居义务,同居并不一定要同床。同居义务内容很丰富,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夫妻在婚姻住所里互相帮助、支持的权利和义务。性生活在当中是一个成分,但不是一个唯一的成分。“空床"应是泛指夫妻间的义务。


    夫妻之间关系的维系,主要不是靠法律来调整的,主要还是因为相爱才发生性关系,才同居在一起生活。如果这种相爱情感不存在了,就可以离婚了。像法律判决的扣押什么东西、或者是作为遗弃来对待。即使这些办法用尽了,也不能把两个人弄到一起去,他还是不同居。如果双方感情已经不存在了,那就分手。离婚是一个最好的办法。


    嘉宾:用协议来调整感情不现实


    陈新欣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协议约定一定要在法律权限范围内,而且要明白是一种什么样的范围。法律不能保证你有情感、你有性,它只能保证一个公平,如果你想让它保证你婚姻美满、生活幸福是不可能用协议约定的。


    约定一些不属于你权利之内的事,比如说不能有第三者,有了第三者赔我多少钱,或者说不能跟别人有一夜情,或者说不能跟我离婚,要不然就剥夺你全部财产。这种超越法律的约定是不会受到支持的。如果你要是有协议,要做什么样的约定,一定要在法律的权限范围内,而且要明白是一种什么样的范围。


    嘉宾:会使夫妻关系更加恶化


    陈新欣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像类似这样的空床协议签订之后,夫妻的关系必将会进一步恶化。本来夫妻间出现了矛盾,应该从感情的角度出发去相互协调谅解,最终双方统一观点解决问题。双方尽量不要采取一些伤害对方感情的协商方式。然而这样以金钱作为赔偿,无疑是放任这种事情的发生继续,伤害到双方的自尊,而最终也只能导致夫妻关系的更加恶化,使婚姻走向尽头。如果在夫妻矛盾初期就及时协调解决,用夫妻的感情来协调矛盾,那么挽救婚姻的可能性会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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