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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瑛被判补交拖欠物业费两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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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16: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2005-11-03


       11月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朱明瑛拖欠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朱明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期间物业管理费22774.56元,赔偿原告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延期付款损失1204.65元。
    原告北京建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朝阳区清境明湖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临时托管协议》及《关于临时托管协议的补充说明》,提供了物业管理和服务。其间,被告作为业主之一接受了上述服务并从中受益。但是,自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被告一直没有缴纳物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被告认为原告进驻清境明湖花园小区,没有经法定的业主大会讨论及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同意,没有进行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投标。在广大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接管了清境明湖花园小区,其与非法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签订的协议是违法的。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清境明湖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称物业管理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临时托管协议》。双方约定由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原告对该小区进行临时托管。包括:维持小区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有关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运营;以专款专用的形式向小区业主收取有关费用及支付针对清境明湖花园小区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同时还约定:办理物业正式委托管理合同的招标工作,并可根据原告在临时接管期间的管理效果,就下一步的正式托管招标事项;临时托管期限自2004年5月21日起至依据相关规定将正式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定标为止。同日,物业管理委员会与原告就上述《临时托管协议》进行书面补充说明:原告按照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临时托管事项开展日常经营管理,并按照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的有关财务收费标准进行相关的费用收取;2004年3月1日前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2元人民币收取,2004年3月1日后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人民币收取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于当日向该小区全体业主就上述事宜发布书面通知。原告于当日进驻小区进行管理。2004年7月26日,被告在《北京市朝阳区清境明湖小区书面征求意见表》中签字。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清境明湖花园小区产权人大会的执行机构。物业管理委员会与原告签订了《临时托管协议》及补充说明,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做出的委托行为应属合法有效。作为负有临时托管义务的原告,在履行了相应义务后,要求作为小区业主的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并无不当,被告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与本案无关,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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