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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妻生子 首例生育权纠纷案南阳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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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16:5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张兴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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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为自己生子,丈夫把妻子告上法庭。日前,一起长达数年之久、轰动一时的全国首例索要生育权案件在河南南阳审结,两级法院判决索要生育权的丈夫败诉。

    据了解,今年47岁的王明(化名)是方城县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2000年2月,王与该县赵河乡19岁的杨丽(化名)认识,同年4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8月,杨丽怀孕,因杨没有办理准生证,她担心被计生部门罚款,就和丈夫商量堕胎。当时,王明不同意妻子堕胎,但妻子执意要堕胎,王遂让妻子立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必须为他生子。同年8月10日,杨丽给丈夫写了一张保证书:“自愿堕胎,夫同意妻在堕胎后两年内怀孕生子,如违反,赔偿侵害男方生育权安慰金78500元。”


    然而此后两年里,杨丽一直没怀孕,她两次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2002年12月19日,王明认为妻子违约,遂委托律师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妻子,要求妻子履行承诺为他生子,否则支付赔偿金78500元。


    在法庭上,杨丽辩称,她是在原告许诺给她安排工作的前提下才与原告登记结婚的,婚后她发现自己上当受骗了,遂外出打工。她自称与原告无牢固的婚姻基础,也没有建立夫妻感情。原告依《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强迫她生育,是对法律的曲解,原告只强调他自己的生育权利,但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她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生育权是公民的一种基本人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生育子女的权利,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生育权。同时,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原告王明要求妻子履行生育义务,怀孕生子,但被告当庭表示不愿生育,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王明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改判支持其生育权或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日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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