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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苍南劳保局长怒讨名誉权获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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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16:52: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李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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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为北京天平视点社会调查事务所刊登的文章诋毁了自己的名誉,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黄贤藏将调查事务所告上了法院。今天,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天平视点社会调查事务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黄贤藏的名誉权;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两万元。
    原告黄贤藏诉称,原告原系浙江省苍南县卫生局局长,长期以来原告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形成了良好的社会声誉。2004年3月,天平视点事务所在其主办的刊物《视点与调查》中刊登了一篇题为《新闻媒体监督不了胡作非为的卫生局长》的文章,并加“编者按” (以下该文章及其“编者按”简称《新》文)。《新》文称:天平视点事务所在派人到浙江苍南县实地作了长达60天的深入调查后,认为黄贤藏是一个胡作非为、独断专行、独断横行、滥用职权、随心所欲、极其不称职的地方卫生局局长,并罗列了一系列纯属杜撰和恶意攻击原告的所谓“事实”。这些“事实”主要包括:1、黄贤藏“滥用职权取消已注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个体医生的行医资格,却把大量庸医安排到各医疗机构行医,造成苍南县无照行医、非法行医的混乱局面…”;2、黄贤藏领导下的“苍南县卫生局对当地一些医院错误实施行政处罚…”;3、黄贤藏的“个别言论已经严重背离了一个地方卫生行政领导起码具备的个人道德修养”,黄贤藏“动不动就口出狂言…个人主义的人格暴露无遗…”;4、黄贤藏领导下的苍南县卫生局存在严重的乱收费行为,“从而造成有钱无医术的人大量混进医疗队伍,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等等。

    该文章刊出后,天平视点事务所将刊有该文章的《视点与调查》出版物通过其设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向社会广为散发。2004年3、4月份,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三级地方政府、党委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均收到了刊登该文章的《视点与调查》或其复印件。且2004年4月16日有人将该文章复印件在苍南县各公共场所进行大肆张贴。

    原告黄贤藏认为,由于该刊物在全国公开发行,被告刊登载有虚拟事实的文章,对原告进行无端指责、漫骂、侮辱和诽谤,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并对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使原告受到了极大的心理刺激和压力。故诉请天平视点事务所通过全国性新闻媒体,尤其在《浙江日报》、《温州日报》上,向原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进而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被告天平视点事务所辩称,《新》文所述事实有充实的材料来源,并且与许多媒体记者调查的事实基本一致,不存在黄贤藏所述的该文事实纯属杜撰和恶意攻击的情况。文中涉及到苍南县卫生局滥用职权、错误实施行政处罚和存在乱收费的三点内容均指向的是单位行为,与黄贤藏无关。对于该文提到的关于黄贤藏“个别言论已经严重背离了一个地方卫生行政领导起码具备的个人道德修养”的描述,并未对其人品进行全部否定,只是对事不对人,为此该文中特意强调了其“个别言论”。同时,确有大量的事实能够证明其在2001年12月1日醉酒后到苍南县龙城中医院的言行,确实完全背离了其作为一个卫生行政领导应具备的最基本的道德修养。将黄贤藏的个别言论与作为卫生行政领导的正常言论进行比较,并未超出正常合理的批评范围。同时被告所编辑的《视点与调查》属内部资料,并未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属于出版物,被告也并未将内部资料向社会广为散发,也从未让人进行张贴,根本不存在对黄贤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被告认为,自己不存在侵害黄贤藏名誉权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侵权行为,更没有造成任何侵权后果,所以不同意黄贤藏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黄贤藏向法院提出到中共温州市纪委、中共苍南县纪委和苍南县公安局进行调查取证的申请,法院依据有关证据规定,到上述机关进行取证。中共温州市纪委、中共苍南县纪委答复法院,其所掌握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苍南县公安局答复法院,《新》文被张贴后,黄贤藏曾来报案,该局仅对张贴人进行侦察,但并未查到实际的张贴人。

    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天平视点事务所在其主办的刊物《视点与调查》2004年3月总第3期中刊登了一篇题为《新闻媒体监督不了胡作非为的卫生局长》的文章,并加“编者按”。《新》文描述到,天平视点事务所在派人到浙江省苍南县实地作了长达60天的深入调查后,认为黄贤藏系一个“胡作非为、独断专行、独断横行、滥用职权、随心所欲、极其不称职、挟私报复”的地方卫生局干部,并罗列主要内容用以证明其观点。文章最后还给出一些相关链接,用以佐证文中所罗列的上述内容。2004年3、4月份,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三级地方政府、党委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均收到了刊登该文章的《视点与调查》或其复印件。2004年4月16日有人将该文章复印件在苍南县各公共场所进行张贴。

    另查,天平视点事务所主办的刊物《视点与调查》没有相关发行刊号,系其内部资料,该刊物后封面表明天平视点事务所已有山西、浙江、福建和南京等地的办事处,且正在向全国设立分支机构。《新》文作者系天平视点事务所的员工,现已离开该所。

    法院认为,名誉权是以对自己所受到的有关品行、才力、功绩、职业、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评价的维护和安全为内容的精神性人格权。《新》文以直呼黄贤藏之名的形式,称其是“胡作非为、独断专行、独断横行、滥用职权、随心所欲、极其不称职、挟私报复”的地方卫生局干部,这些词汇是对黄贤藏品行、功绩、职业和身份的直接性否定评价。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对他人作出上述直接性否定评价时必须有确凿的事实依据,当缺乏确凿的事实依据时,均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天平视点事务所在没有有效的事实依据情况下,便由其员工撰写对黄贤藏个人作出上述直接性否定评价的《新》文并刊发的行为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本案中虽然法院不能认定载有《新》文的刊物被寄送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行为和张贴《新》文的行为系天平视点事务所所为,但作为内部资料的《新》文已在天平视点事务所设点的范围内流通,且在超出天平视点事务所设点范围流通的事实已发生,即《新》文的内容已被社会上,尤其在黄贤藏工作和生活的浙江省范围内的其他人所知晓的事实确实存在,这必将造成了黄贤藏社会评价的降低和贬损,存在一定损害后果。

    考虑到《新》文系天平视点事务所的内部资料,《新》文在天平视点事务所设点范围外的流转范围主要集中于浙江省省内,黄贤藏亦在庭审中表示天平视点事务所尤其应在《浙江日报》、《温州日报》上,向其公开书面赔礼道歉,故法院予以支持,并认定在《浙江日报》上公开书面赔礼道歉的方式为宜。针对黄贤藏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结合天平视点事务所侵权行为的方式、损害后果及影响范围、过错程度和经济能力,予以酌定。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天平视点社会调查事务所在《浙江日报》上刊登致歉信,向原告黄贤藏赔礼道歉,致歉信的内容须经法院核定;被告给付原告黄贤藏精神损害赔偿两万元;驳回原告黄贤藏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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