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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一年未同居 丈夫索要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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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17: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赵宇 李银辉

崔某和王某登记结婚后,却发现婆婆许诺给自己的房子竟是邻居家的,于是一气之下住进了职工宿舍,丈夫王某无奈之下提起离婚,并要求原告崔某返还彩礼。日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被告崔某退还原告王某彩礼9417元。
    现年27岁的王某是郑州市人,2003年底,经人介绍,王某认识了比他小两岁的崔某,两人感情迅速升温。王某的母亲许诺,如两人结婚,就给他们提供一套住房,并带崔某观看了将来给他们居住的房子。由于身在异乡,崔某便答应了王某母亲的要求,王某于是支付了6000元的彩礼,为崔某看病花去3417元,并与崔某商定该笔钱也算入彩礼。

    2004年9月30日,王某和崔某终于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登记后,崔某发现王某的母亲给她看的房子竟然是邻居家的房子,一气之下住进了单位的职工宿舍,再没有去过王某家一次。王某在苦苦等待没有结果后,一纸诉状将崔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判令崔某归还彩礼6000元及为其看病花费的3417元。

    崔某辩称,是王某的母亲欺骗在前,错在她而不在自己。被告可以归还王某的彩礼及看病费用,但要求王某赔偿被告名誉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故对此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退还彩礼941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予以认可,故亦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要求原告赔偿名誉损失2万元,未向法院举证,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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