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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楼使用日本新娘婚纱照作宣传被判赔偿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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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17: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祝茜  


得知自己的婚纱照被用作广告宣传,日本新娘夏子小姐及其丈夫刘先生以侵犯其肖像权及姓名权为由,将北京宽地摄影工作室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万元,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摄影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6000元。
    日本新娘夏子小姐2004年12月在北京宽地摄影工作室拍摄了一组婚纱照,并制作了相册。但不久,夏子小姐发现婚纱照的相册封面照片被登载在了北京宽地摄影工作室的网站上,作为商业广告宣传图片使用。被告还将二原告的相册封面照片上传到其他网站上,在该照片的上方有“¥2999:10寸时尚相册两本(内含23张照片、赠底片),20寸精装热裱1张,10寸精制水晶一张”的字样。封面图片中有原告二人的照片、“士玺&夏子”及二人相识经历、结婚日期等内容的介绍。被告还在摄影工作室内使用及出示上述两本相册。同时,该婚纱照片还在影楼内用作宣传展示。

    夏子小姐与其夫刘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及姓名权,对自己的新婚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破坏了他们对婚姻的美好留念,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网上的照片,停止在影楼内擅自使用自己照片的行为,在网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万元,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

    被告北京宽地摄影工作室辩称,二原告已同意被告工作室使用二原告的姓名及肖像进行小范围的宣传,因此被告工作室在收取摄影费时给二原告打了相应的折扣,而网站的浏览量很小,没有给二原告造成影响。另外,婚纱摄影仅仅是被告工作室很小的一部分业务,在影楼中出示二原告的相册只是为了让客人了解被告工作室的业务水平,现被告工作室已停止了二原告所称的宣传行为,故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因被告不能提供翔实有效的证据证明二原告同意其在自己公司网站及工作室内使用带有二原告肖像的相册进行宣传,故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二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宽地摄影工作室在网站上刊登对原告夏子夫妇的致歉信,并给付原告二人精神损失费六千元及公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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