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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广电中心未作后续更正报道被判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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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5 17: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朱世海  


9月29日,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媒体报道选举情况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奉化广播电视中心播出向被报道的选民道歉的更正启事。
    今年5月22日晚,原告邬国通所在的奉化市西坞街道庙后周村进行村委会选举,原告作为选举的工作人员也在场。检票人对全部选票计数时,发现总票数比发出的选票多了六张,原告邬国通一边指责,一边拿起一叠选票欲扔。其他人也先后介入,扔选票、撕选票,致使整个选举工作被迫中断。当晚,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调查,并于次日对原告进行行政拘留。羁押期满后,奉化市公安局认识到自己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存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遂向原告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并进行了经济补偿。

    5月23日,被告奉化广播电视中心派记者去实地采访后制作节目,于次日晚在奉化电视台“奉化新闻”中进行播放,25日中午12时予以重播。奉化有线电视台亦在5月24日晚9时予以播放。播放的画面有采访当地村民、办案民警及原告的户籍证明(上有原告照片)等镜头,中心内容是原告等人“因对选举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意见,但不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取捣乱会场、扔掉选票的过激、违法行为,致使选举被中断,造成严重后果,原告因此被治安拘留,是自食其果”。

    原告邬国通认为,被告的失实报道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遂于8月31日,一纸诉状将奉化广播电视中心推上被告席。

    庭审中,原告邬国通诉称:原告系生产队村民组长,2005年5月22日负责参加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于某种原因选举失败。原告拿票查看的举动,被强加认为是扔票,于第二天凌晨被强制押到公安机关。当天中午,原告拒绝被告人员的采访。但在当天晚上及第二天晚上7时左右,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及未经真实了解调查,在奉化电视台的新闻节目中,胡乱失实播放报道,讲“邬国通扰乱选举秩序,扔选票……自食其果”,并将原告的肖像清晰示众。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在市电视台新闻时间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连播三日;赔偿给原告侵害肖像及精神名誉损失费8.5万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车旅费、律师费7500元。

    被告广播电视中心辩称:被告是根据奉化市公安局于2005年5月23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报道的,不存在失实报道。为了节目需要播放了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原告照片的户籍证明,并不构成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奉化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邬国通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对选举中出现的问题不是采取正确的方法来要求纠正,而是采取扔选票(被劝阻未成),要求终结选举,这一行为是错误的。在原告的影响下,出现了其他村民扔、撕选票,致使选举被迫中断。事后,被告对此事进行采访并制成节目进行播放,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诋毁原告的名誉权,播放的内容也基本属实,并不构成侵权。鉴于奉化市公安局因对原告的行政处罚在适用法律上错误,而与原告达成谅解并给予经济补偿,并向原告及其家属赔礼道歉,可以认定公安机关实际上已经撤销了对原告的行政处罚,被告当然也应该对以前的报道予以更正。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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